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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申请调取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小奈知识网

民事诉讼依申请有以下这些调取证据:1、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3、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4、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5、涉及身份关系的。

一、无效合同的情形是哪些

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什么意思

1、立法上的确立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从此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立法依据。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第五十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生活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作为保护环境的特殊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社会组织。2015年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对《环境保》第五十规定的社会组织做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遂突破传统立法的,正式步入法制殿堂。

2、司法上的确立

新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数量的增长和裁判结果的公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界得到确定,适格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再不会以“主体不适格”这种理由被驳回。但是,我们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也不能盲目的乐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依旧存在。

三、民事案件上诉是否可以撤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审人民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裁定。但人民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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