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回原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到,在人才市场建立自己的档案委托保管信息,将来找到了正式工作以后再进行转移。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确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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