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伙有强烈的人合性质,合伙人之间人身依赖关系是合-伙存在的基础,合伙人间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的出资与合伙人地位紧密结合,与其合伙人地位不可分离,不适于作为质权标的。依照相关规定,合伙人可以在内部转让出资,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除了“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设质外,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质押给本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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