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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怎么样才能合法强拆

来源:小奈知识网

1、以下才能进行合法强拆:

(1)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就拆迁的补偿协议没有达成的,被拆迁人向相关的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但是裁决是下达后,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没有搬迁的,拆迁方是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拆除的。(针对钉子户其实这个方法比较有效)

(2)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就拆迁的补偿协议没有达成的,被拆迁人向相关的提起诉讼的,但是经过诉讼程序,判决其败诉的,那拆迁方就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由此可以得出进行房屋强制拆迁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实体条件:市、县级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如果不存在补偿决定,仅仅存在补偿协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手段。因此,强制拆迁的实体条件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在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且已经按照补偿决定的内容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如果被征收人依然不履行补偿决定拒不搬迁的,则有关部门可以申请人民进行强制拆迁。

(2)程序条件:市、县级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申请强制拆迁应当在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当前只有申请人民依法强制拆迁的权利,而没有自己去决定强制拆迁的权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将准予征收强制执行的权力赋予了人民,但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并非完全由来承担,而是要遵循裁执分离的规定。

一、如何进行合法的强拆程序

关于强制拆除的合法程序,目前相关的配套性规定尚不健全,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其必经程序大体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县级以上责成程序----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县级以上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乡、镇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乡、镇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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