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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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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需要进行分割的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是平均分割的,但是如果双方有特别提出约定的,就按照约定分割。

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如下:

首先是协商原则,意思就是先由双方协商决定财产的分割方案,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自由处分共同财产,任何人都不能强加干涉;

第二是平等原则,意思是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双方平分财产,平等的享有财产权利,当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应该平等的分担;

第三是适当照顾原则,意思是对于照顾子女的一方、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应该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是不滥用原则,意思是如果财产属于集体所有、他人所有或者社会公共所有的,不能以分割夫妻财产为借口,掩盖想要私自占用的目的,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据为己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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