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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需要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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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必须支付子女抚养费,除非双方协议一致。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负担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或判决,但子女可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若一方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被监禁,无力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有抚养能力或继父/继母愿意负担,则可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离婚协议不能或剥夺子女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为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一、离婚可不可以不给抚养费

1、离婚后双方协议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不给孩子抚养费,除此之外,必须给孩子付抚养费。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4、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5、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中一方丧失劳动力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1、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2、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属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或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仍然具有权利和义务。除非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否则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可以申请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然而,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一旦特殊情形消失,应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或给付。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剥夺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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