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2、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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