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要求为:对于用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要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而且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不得用其出资。
一、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
发起人出资实物资产,要注意以下问题:
1、发起人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起人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将实物转让登记在公司名下,并办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房屋向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为以实物出资的发起人自完成登记后完成出资义务;
3、以实物出资,实物有虚假评估的,发起人还需补充出资,缴足认缴的注册资本;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股东设立公司可以用什么出资
股东设立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出资:
(1)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出资瑕疵包括: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三、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有什么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估价,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