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产证上加名,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婚前或婚后加名,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并无区别,婚前加名要交纳契税等不菲的税费,婚后加名一般是不收费用的,只需交纳一定的工本费即可,不需要交纳契税等税费。
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后想对婚前房产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因此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一些夫妻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要求,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但需要缴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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