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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协商房子留给孩子,但我现在没地方住能和孩子一起住吗

来源:小奈知识网

一、离婚了协商房子留给孩子,但我现在没地方住能和孩子一起住吗

下面是相关法律规定,请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房屋赠与子女,无处居住怎么办?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房屋利用率,满足公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向往,民法典物权编专门增加“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后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离异后居无定所的妇女设立居住权,保障了弱势群体实现“居有所屋”。

严某(女)、张某(男)经朋友介绍认识相恋,于200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舟山市定海区的一处房产用于共同生活。双方约定该房屋赠与孩子,待其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张某自儿子出生后便不顾家,并沾染赌博恶习,严某分别于2015年和2019年提出诉讼离婚,均被驳回。2020年4月,严某又诉至法院,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张某不满一审判决,以一审时未考虑年满14周岁的儿子的跟随意愿为由提出上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二审中,严某表示对抚养权的变更遵循孩子的意愿,接受由其父亲抚养,但由于其离婚后居无定所,要求保留房屋的居住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定海某小区的住房赠与婚生子所有,待其成年后配合过户,但严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张某无权对该房屋行使包括居住权在内的所有权利,并于2020年7月31日前从该房屋腾退。同时,该案法官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了一份“温馨提示”,包括居住权的法条和《居住权协议》模板,供后续双方协议的签订提供参考。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时往往涉及房产分割,用居住权来解决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可以更好平衡夫妻双方利益,避免矛盾纠纷。根据现行婚姻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婚姻及规定的居住权,仅仅是一种暂时性居住权、债权性居住权,缺乏物权的强制性,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使用的居住权仅仅给予了当事人生活居住的可能性,无法给予当事人真正的权益保障。

三、离婚后房子归孩子所有女方可以居住吗

离婚房子归孩子的,女方经孩子同意可以居住,女方在无抚养权的情况下未经孩子同意不可以居住。父母对子女名下的房子不直接享有居住权,但在与子女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对子女该房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

四、夫妻离婚以后,房子留给孩子,夫妻的任何一方可以再回去带小孩住吗

夫妻离婚房子留给孩子,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留给孩子。具体的办理流程是:

(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3)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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