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不超过2910元的部分,税率3%,速算扣除数0;
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超过2910元至1101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超过11010元至2141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
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21410元至2891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2660;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8910元至4291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441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2910元至5916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7160;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916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151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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