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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

来源:小奈知识网

法律分析:一、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二、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单位向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三、取得方式合法:

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拍。再如,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员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

四、程序合法:

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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