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去世后40个月基本工资补偿称为抚恤金。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对于烈士牺牲和因病去世的,发放的抚恤金有不同的要求。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通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这是对公务员抚恤金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发放标准还是遵照2008年的规定: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但是根据当地情况的不同, 抚恤金的发放也有不同的标准, 具体要看当地的规定。相关法律依据仅供参考, 具体要询问当地标准。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号》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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