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拓展延伸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于帮助职工购买住房。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购买住房、还房贷、大病医疗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审核等步骤。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如提取方式、提取限制、提取时间等。同时,职工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不得虚报、隐瞒情况等。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职工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住房公积金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于帮助职工购买住房。职工可以在购房、还房贷、退休、出境定居、丧失劳动能力和租金超过规定比例等情况下提取公积金。提取需要按照一定流程进行,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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