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容易忽视的问题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
2、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3、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
一、股权转让没有工商变更证明怎么办
股权转让手续未工商变更可以,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股权转让签了协议就行了吗
股权变更登记是需要股权转让协议书的。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
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有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加按手印不作为必要条件。
因此,为了确保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签名或加盖公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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