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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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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需要先申请行政裁决。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一)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上述第(二)项,单独列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为人民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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