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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作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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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经济法实务》课程考核要求

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 2003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能够下载,并且内容无误即为提交成功)。

一. 作业要求

1.完成作业,发现提交的作业有相互抄袭、或从网页复制答案的,一律以零分计入成绩。

2.提交作业前,请务必检查是否是本课程的作业,如果提交的是其他课程的作业,一律以零分计入成绩。

3.仔细审题,准确回答问题,思路清晰,分析透彻,论证充分,语言流畅。 二. 作业内容

1. 论述题(共20分)

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企业设立的依据

任何一种法律认可的企业组织形式之所以具有其特质,均非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法律所赋予的。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首先体现在其设立的法律依据上面。

(一) 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二、企业设立的条件

所谓设立的条件,即法律对该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的基本要件。考虑到笔者的行文目的,本文将重点就法律对三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要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一) 出资人数要求

1、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 出资方式要求

1、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三) 注册资金要求

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企业行为依据

(一) 合伙企业。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束。

(二) 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约束。四、企业权力机构

(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会议)。

(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分别是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五、企业决策机构

(一)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其决策机构, 六、投资者权利流转

(一) 合伙企业合伙利流转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流转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强调“人合”的特点,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人的权利流转要求更为严格。 七、企业对外投资资格

(一)合伙企业。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 (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

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随着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

八、企业税收缴纳要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税收缴纳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一) 合伙企业。无需就企业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所得税缴纳而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不存在双重税负。 九、企业利润分配方式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更能体现其“人合”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

(一) 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二) 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十、企业债务责任承担

因为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法律对其债务责任的承担要求明显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一) 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

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2. 论述题(共20分) 试述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答:破产申请受理,是指人民经过审查,决定将破产申请立案的诉讼活动。破产申请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破产申请的受理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1.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

所必需”,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第二,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或专门机构同意。 3.对债务人人身的。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具体地讲自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第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第二根据、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第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第四,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 1.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不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负有清偿义务,但破产程序则不然,其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即使在破产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之债权人也有权申报债权,只是在计算债权额时应扣除期限利息。

2.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保持力。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所有权人应服从破产程序而不得接受债

务人的个别清偿,否则债权人接受的个别清偿无保持力。我国现行《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3.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请求以破产程序满足其债权的意思表示,也是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手段。 (三)其他效力

1.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优先。

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先主要是指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权人即不得再提起满足其债权的民事诉讼而应申报债权以破产程序行使债权。强调一点,这里所谓“诉讼”是指旨在执行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即满足债权的诉讼,并不是排除一切的诉讼。实际上,即使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也有其他民事诉讼出现。例如,确定债权额的诉讼,有关财产归属的诉讼等。

破产程序优于民事执行程序,是指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主要是因为,个别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概括执行制度相违背。

2.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的中止。

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以债务人为诉讼当事人的有关财产的诉讼应当中止,待指定管理人或受托人后再继续进行。这主要

是避免债务人恶意放弃财产或权利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 案例分析题(共20分)

甲公司于2012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1)假设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 :1 、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

甲公司于2012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这属于要约 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这属于反要约而不是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时间是承诺生效的时间,这里没有承诺,合同当然不成立

(2)假设3月10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甲公司提出在一周内回复,而乙公司在3月10日回复,根据合同法第2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这样就不是承诺 合同当然不成立。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经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则甲公司是否需要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 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甲公司于2012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这一行为是要约,而且是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9条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的,要约不能撤消,这就表示甲的要约生效了,题目中乙是在承诺期限内直接去付款提货时(这一行为表示承诺) 而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没有遵守要约 所以要承担责任

4. 案例分析题(共20分)

张某3月17日递交名为“除草剂”的发明申请,随后张某收到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但后经多次试验,发现该技术还存在重大缺陷,于是又递交了一份撤回申请书,专利局准予撤回。10月21日,王某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经审

查授予王某专利权。张某以曾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丧失新颖性为由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试分析下列问题:

(1)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其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主要有以下三条客观标准。(1)公开标准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文献检索。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2)时间标准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第二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3)地区标准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专利法关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专利法如上述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在多数国家是不承认的,况且在国内此宽限期也并非是给申请人的一种优先权,因此,为了万无一失,应尽可能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2)对张某的无效宣告请求,哪个机关有权受理?该机关会做出何种裁定?为什么?

答: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做出宣告全部无效、宣告部分无效、维持有效三种决定。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

(3)如果张某对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不服,应采取什么救济方式? 答:提行政诉讼

5. 案例分析题(共20分)

4月10日,哈尔滨市新华饮料厂“南极”商标许可亚美保健品饮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备案。10月10日哈尔滨市新华饮料厂将“南极”转让给兴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并办理手续。后兴华公司发现亚美公司也在使用“南极”商标,向起诉。试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所涉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现行法律规定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

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显然是正确适用该规定的前提。为叙述清楚,我们做如下设定·在先未备案商标许可合同为A,许可人为甲,被许可人为乙;在后经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为B,许可人为甲,被许可人为丙。

(2)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有效,亚美公司是否有权使用“南极”注册商标?为什么?

答:一、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可以续签。二、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三、《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3)本案中兴华公司是否取得“南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为什么? 答:不能。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需重新备案。

(4)如果本案中的商标许可合同与商标转让合同皆有效,且商标许可使用行为和商标转让行为皆完成了法律规定程序,在后的商标转让行为能否对抗在前的许可使用行为?为什么?

答:注册商标转让方:(甲方) 注册商标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注册商标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基本信息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二)、商标图样:

二、商品质量的保证 注册商标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在转让商标的同时以及成功转让后,如原消费者或原有经销商及产品代理人主动联系受让方有关新产品的开发销售等事宜,转让方不得无故阻拦。转让方应不干涉受让方正常的市场开拓工作。此转让仅限于商标所有权的转让,并不牵扯任何有关产品配方或技术方面的转让。 三、注册商标转让的性质 转让方将该商标的申请权及商标注册成功后的所有权永久转让给受让方。 四、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由受让方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转让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五、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甲方无偿将上述所有商标转让给乙方。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提交公证机关进行合同公证、国家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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