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1992年6月3日至4日,“联合国环境与进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183个国家的代表团和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70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102位国家元首或首脑亲自与会。与1972年旨在唤醒人们的环境意识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相比,这次会议不但提高了对环境问题认识的广度和深度,而且把环境问题与经济、社会进展结合起来,树立了环境与进展相互和谐的观点,找到了在进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的正确道路,即被普遍同意的“可连续进展战略”。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进展宣言》。这是一个有关环境与进展方面国家和国际行动的指导性文件。它确定了可连续进展的观点,第一次在承认进展中国家拥有进展权力的同时,制定了环境与进展相结合的方针。这次会议还通过了为各国领导人提供下一世纪在环境问题上战略行动的文件《二十一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声明认为出于经济、生态、社会和文化的缘故,连续治理森林是重要的。会议签署了旨在防止全球气温变暖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推动爱护生物多样性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代表中国签署了这两个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呼吁各国将造成温室效应的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排放量在最低水平。会议上,非环保组织通过了《消费和生活方式公约》,认为商品生产的日益增多,引起自然资源的迅速枯竭,造成生态体系的破坏、物种的灭绝、水质污染、大气污染、垃圾堆积。因此,新的经济模式应当是大力进展满足居民差不多需求的生产,禁止为少数人服务的奢侈品的生产,降低世界消费水平,减少不必要的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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