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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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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8〕13号)、市《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发〔2018〕20号)、市府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字〔2018〕85号)和办市府办《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加强我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由与相关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专门用于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科研活动的信贷资金。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级及市级以下财政列入本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坏账的损失补偿。

第五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

管理,与省级和县(市、区)级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承担合作银行贷款相应坏账损失,为企业贷款提供支持。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同时作为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市级合作资金,补偿工作按照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金由市财政局从列入的年度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县(市、区)、银行共担原则,四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比例。

第七条 市科技局择优选取与省科技厅签署合作协议的银行,确定为合作银行并签署合作协议。

第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规定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九条 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贷企业,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贷企业,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尽职调查,做出审贷决策及最终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第十条 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2个月内向贷款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科技部门备案,未备案或备案审核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县(市、区)科技部门每季度向市科技局报送本县(市、区)贷款备案信息,由市科技局汇

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后,2个月内须向备案的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损失和省、市、县(市、区)三级补偿资金数额,每季度汇总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上报省科技厅复核。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申请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复核通过后,复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待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后,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市财政局在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银行,各县(市、区)在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县(市、区)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县(市、区)。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于每年3月20日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贷款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风险补偿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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