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支队消防监督执法督察队(以下简称督察队)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监督全市消防执法人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督察人员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开展督察工作。
第三条 全市消防及辖区社会单位自觉接受督察。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支队军政首长负责,并接受防火处其业务指导。
第五条 督察队具体设置为:
(一)防火处负责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检查,防火处参谋徐鹏程任队长,每次督察活动前,由支队抽调大队人员实施。成员由各大队抽调人员担任兼职队员,保持相对固定。
第六条 督察机构的职责是
(一)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各个阶段中心工作,大力开展执法督察活动。
(二)对辖区大队及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贯彻落实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三)制定支队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定和具体实施办法。 (四)办理支队军政首长及防火处交办的有关督察事项。 第七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消防业务知识;
(二)坚守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办事公道;
第三章 督察范围、方式和工作制度
第 督察队对辖区下列情形进行督察:
(一)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抽查、消防产品监督、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消防设施运行及灭火器材配置,火灾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督察。
(三)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况
第九条 现场督察可以采取明查、暗访、重点督察、专项督察、随即督察等具体督察方式。
第十条 督察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定期督察制度。支督察队每周督察不少于一次 (二)形势分析制度。防火处每季度对督察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并向支队首长提出工作建议。
(三)督察请示制度。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较大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应拟定处理意见,并向支队军政首长、防火处请示,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情况通报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察队要及时如实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辖区大队下达《督察通知书》,辖区大队处理后将处理情况反馈督察队。
(五)建立台账制度。督察队应建立督察情况、处理情况、信息反馈等业务台账。
第四章 督察工作的权限和处理
第十一条 督察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由下列违法行为的,可根据情况暂扣相关手续,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已经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
(二)验收合格,但存在大量火灾隐患的。
第十二条 移交辖区大队处理的问题未得到整改的,由支队对辖区大队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由政治处根据有关考评规定和干部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督察队的工作受被督察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第五章 督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执行明查任务时,应携带检查证件,不得少于两人;进行暗访时,应当着便装,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后应主动出示检查证件,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辖区大队对督察队提出的督察意见和移交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
第六章 督察保障及装备管理
第十六条 督察队配备专用车、照相机、手提电脑及消防监督检查器材等装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督察队,在工作业务方面接受防火处指导。 第十 本办法由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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