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小奈知识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底和评标方法探讨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底和评标方法探讨

来源:小奈知识网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底和评标方法探讨

【摘 要】本文对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和评标的方法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指出了现行方法存在的问题,认为今后应对现行招投标法加强管理,需要推行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法,同时要对评标定标方法进行改进,才能保证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

引言:现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日趋规范,国家和集体投资或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进入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这从根本上扭转了建筑混乱状况,工程承发包领域的行为也大为减少。但是,如何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和最大可能地消除建设领域的行为,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加强对标底的管理,推行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法 标底是招标单位对工程费用的预测值。在现有的许多评标方法中,根据投标价和标底价的接近程度所确定的报价分所占的权重很大,对企业能否中标极为关键,成为招投标工作的焦点。因此,标底编制的准确与否、标底的保密程度,直接影响着招投标工作的成败。而在实际工作中,标底编制不正确、保密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许多地方都在尝试各种方法,如由招投标管理机关对编制好的标底进行审查,以保证标底的准确性,或采用先送标书后编标底来防止标底泄漏。与此同时还采取一些措施来弱化标底在评标中的作用,如采用在有效标范围内的投标价的平均值或由专家小组确定浮

动比例乘以标底作为评标标底等。

这种以标底衡量投标报价评标法沿用的是计划经济下的“定额”计价模式,即根据地方或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来编制标底进行投标报价。这种计价模式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把企业综合实力的竞争演变成预算人员专业水平高低的竞赛,企业能否中标取决于预算人员编制的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这种竞争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对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二,由于难以杜绝标底的泄漏问题,评标结果无法让人心服,既留下新的的隐患,也增加了社会对招标投标工作的误解;第三,市场经济要求所有商品价格应该是公开的,这种把标底封存起来让投标企业去猜的方式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第四,定额水平是以建筑企业平均水平确定的,以定额水平作为所有企业报价的依据,抹煞了企业间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致使施工技术先进、管理水平高、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施工企业的价格优势无法反映出来,这样既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形成,也不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由此看来,不对这种以标底衡量报价的评标法进行改革,就很难适应现行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的出路在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实行市场价格,提倡实物工程量招标。

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法的具体做法是:由招标单位根据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在此基础上,投标单位参照

消耗量定额,结合企业定额、自身实际情况及要素市场行情制定投标策略,自主报价;评标则采取合理低标价者中标,以达到真正的市场竞争。这种招标方法既化解了标底衡量投标价评标法的种种矛盾,又规范了报价行为,降低了工程造价,符合工程造价 “量价分离”的改革原则。同时还能通过招投标促使企业努力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时转化为生产力,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2、完善和改进评标定标方法

评标定标工作是招投标工作的核心部分。从我国各地的情况看,评标定标方法多种多样,但普遍采用的是百分制综合评标法。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评标定标方法虽然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但也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具体表现在:第一,由于这种评标方法的构成因素和各因素所占权数没有固定,随机性强,一旦出现行政干预,或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机构出现倾向性就可改变百分制综合评标法的构成因素和所占的权重,使之有利于某个施工企业,最终导致 “人情标”、“假招标”的出现;第二,工期、质量的评分一般投标企业都会按标书要求承诺,因此都能拿满分和最高分,但能否兑现并无考核办法;第三,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时,由于部分评委是行政领导缺乏专业知识,很难正确评价,就是专业人员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充分领会施工组织设计的意图并判定其优劣也很难做到;第四,企业信誉、实力等不易量化因素的评分容易受外界干扰,要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价难度很大。

从以上情况来看,百分制综合评标定标法显然不是一种最佳评标定标的方法。我们建议,在实物工程量招标法的基础上,将标价作为评标定标的唯一依据,推行合理低标价者中标,包干施工。具体做法是: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颁布实物工程量,投标单位根据市场情况、企业现状等确定投标策略进行报价评标时,先对投标单位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施工经验等进行审查,以鉴别其履约能力,不能通过审查者不能进入下一轮的标价竞争。合理低标价者中标不一定是最低标价者中标,这不是简单的总价比较,必须由评标小组经过从行政上、技术上和商务上的全面鉴别、比较,排除一些错误的不合理的报价,最后得出既有效又经济合理且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投标价作为中标价。凡以低于行业最低成本进行报价者属不正当竞争,应作为无效标价。这种合理低标价中标法与国际惯例是相一致的,和市场经济规律也是相吻合的,而且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应作为招投标改革的一个发展方法,大力推广。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它是属于包干施工,实行起来难度较大。可以考虑先在造价低、工期短、工程不复杂的工程招投标中实行,取得了一定经验后再加以推广。当然,在一些工期长、造价高、技术难度大,不宜实行大包干的工程招投标,还应选择百分制综合评标定标法,但要尽可能做到同类型的工程评标因素和权重基本固定不变,不能随心所欲地改变以保证公平性。另外,尽可能选择一些易量化的因素,而对一些随意性大、易受外界影响的因素尽可能不选用,以保证客观性。

3、结束语

招投标过程实际上就是合同的签订过程,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就是承诺,最后签订的合同应该把招投标过程中双方许诺的权利和义务反映出来。从实际工作来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工程合同的管理很不到位,对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基本不做审查,因而存在不少问题,如合同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承诺,强制签订不平等条款,甚至订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条文。这些现象的产生,损坏了招投标的形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失去了招投标的意义。因此招投标管理机构作为承发包交易的管理部门,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起承担合同管理义务,对合同草案依法进行审查,对不合法、不平等的条款及时提出修正,并严肃查处。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行为,才能遏制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中混乱无序的现象,保证招投标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曹仪民,浅议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

[2]辛晓艳,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最适评标方法探讨[j].青海电力,2008.

[3]王 晗,工程招标评标方法的探讨[j].招标与投标,200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3.com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219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