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药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当认真查验农药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保质期及相关证明文件,查验者对所购进农药的质量负责。
2、 2、不得采购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证明文件,包装和说明书破损的农药产品。
3、 3、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4、 4、采购农药时应索取进货发票,做到以票做账,杜绝无票进货。
5、 5、及时填写进货台账,如实登记农药的名称、批号、购进日期、购进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人名称、联系方式、进货经手人等详细内容。
6、 6、进货台账、查验材料及发票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7、 7、负责进货查验的人员必须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农药真伪查验相关工作经验和业务知识,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农药进货查验工作。相关查验资料和进货台账在负责查验人员签字后必须提交经营门市法人签字复核,经营门市法人应对农药质量负总责。
8、农药使用者因农药使用不当,造成人畜中毒、水源污染、空气污染等安全事故时,农药经营责任人必须立刻到现场,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9、发生农药质量安全纠纷时,负责查验的人员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并向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或工作人员提供查验材料及相关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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