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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新税制企业所得税纳
税地点和缴库级次的通知
【标 签】新税制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和缴库级次【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文 号】冀地税发﹝1994﹞15号【发文日期】1994-10-22【实施时间】1994-10-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规定,现就我省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缴库级次通知如下: 一、省及省以下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冀财企一[1994]12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省属国有预算外企业执行新税制后,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省级金库。市、地属国有预算外企业,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由市、地确定。
三、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集体企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县以上供销社除外),实行新税制后,不论隶属关系如何,企业所得税一律在企业所在地缴纳,并缴入当地金库。县以上供销社所属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入库级次入库。
四、省内跨地区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企业所得税一律由企业就地入库,入库级次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地财政部门明确。
五、本通知下发之前,跨区企业已回原地纳税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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