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受⼯伤职⼯发⽣短暂或永久⽣命健康、损害有基本⽣活保障,⼯伤保险待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下⾯店铺⼩编就⼀篇案例来解读⼯伤死亡赔偿,欢迎阅读了解!
⼯伤死亡赔偿案例分析
南部县⼀名搞机电维修的⼯⼈周某,在上夜班期间出去喝酒唱歌,为⼀名辞职的同事送⾏。在去歌城的路上,周某骑摩托车撞在路边花台上,事发第⼆天不治⾝亡。家属以“陪⼚领导喝酒”为由,提出死者应享受国家⼯伤待遇的要求。据悉37岁的周某是家⾥顶梁柱,家⼈怎么也难以接受这个现实,他妻⼦只有抱着⼉⼦痛哭,“为⼚陪酒⾝亡,要算⼯伤。”3⽉15⽇上午,家属在公司⼤门贴上挽联,要求⼚⽅为周某之死给⼀个“说法”。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伤死亡赔偿前提必须进⾏⼯伤认定:1、按照《⼯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如慢性中毒、⾎吸⾍感染等)和突发性(⽐如⼯架垮塌、⾼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种情况。
1.2⼯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1.3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1.4患职业病的;
1.5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
2、《⼯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职⼯有下列情形之⼀的,视同⼯伤:2.1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命伤残军⼈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伤或者视同⼯伤: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3.2醉酒导致伤亡的;3.3⾃残或者⾃杀的。
如果认定为⼯伤,那么职⼯因⼯伤死亡赔偿如下:
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1、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2、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
3、⼀次性⼯亡补助⾦标准为48个⽉⾄60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治区、直辖市⼈民备案。
4、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
5、⼀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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