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燃气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小奈知识网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用电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门站及下属调压站。 第三条 本规定中生产单位是指公司门站及下属调压站;作业方是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基层班组或施工服务商。

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生产中施工、检修等过程中临时性使用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6kV及以上的高电压临时用电,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票审批管理程序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一)临时用电作业前由作业方编制《临时用电作业方案》并提出申请。

(二)生产单位接到申请,必须组织人员与作业方共同进行作业前的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工作任务及作业要求,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临时用电作业计划书》。

《临时用电作业计划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作业内容:用途;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用电负荷计算说明;临时用电负荷所在变压器的编号及容量。

2、技术措施(附临时用电线路图); 3、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 4、现场安全环保措施。

(三)生产安全部负责审查《临时用电作业计划书》施工内容和技术措施,符合后在《临时用电作业票》上批准签字,审查《临时用电作业计划书》风险识别、应急措施和现场安全措施,符合后在《临时用电作业票》上批准签字,最后由安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四)《临时用电作业票》一式二份,分别由生产安全部存档、作业方持有。

(五)临时用电作业票应一项一办,禁止多项作业共用一票。作业票的存档保存期为12个月。

第六条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及线路作业,必须由相应资质专业人员进行。

第七条 临时用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无损,保持绝缘强度,在施工场所穿越车辆、行人通行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架空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第八条 严禁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宜分路设置。

第九条 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一般规定

(一)对于临时用电线路,使用中应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用完后应立即拆除。

(二)临时用电线路在电源侧及操作的地方应装置开关、插销及熔断器,这些装置装在户外,应有防雨箱子保护。

(三)若遇台风、暴雨等特殊情况,应视具体情况可暂

切断临时电源,待风雨过后,应对线路仔细检查一遍,确认无问题后,方向恢复送电。

(四)临时用电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中性线。 (五)临时用电线路安全技术应符合JGJ 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有防水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

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第十一条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需要作保护接地,且接地电阻要符合相关规定,在电源进线处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三条 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且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行灯必须为防爆型。

第十四条 在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开关、配电箱和电气设备,临时用电的停送电操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一)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二)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三)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四)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处断开电源; (五)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断开电源; (六)配电箱内外应保持整洁、干燥。

第十六条 对夜间有车辆通行的施工场所,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有权停止供电。

第十八条 结束临时用电

(一)临时用电结束后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由其进行电量核查;

(二)临时用电设备拆除后应恢复电力设施原状。 第十九条 作业期间由作业方监护人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现场监护,作业监护人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总监或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检查并担任作业监督,作业监督在作业前必须逐项检查安全措施和应急准备落实情况,在作业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应负责恢复;作业监护人要进行恢复核实;作业监督要进行最终复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违章或造成事故

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南分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临时用电作业票

临时用电作业票

作业单位 作业负责风险识别 作业内容 班组负责人意见 生产安全部意见 安全总监意见 是√ 否× 作业地 作业监 作 业 作业安全措施 作业监护人检完工记录: 作业单位完工 作业监督完 作业监督检 注:1、作业前生产单位作业监督召集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人员、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风险识别和控制措施签字确认(计划书风险识别不全可以填表);2、本票一式三份,作业方、生产单位、作业监督各保存一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