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所列之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人有劝阻、制止和举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驾驶员职责
第三条 公司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第四条 保持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车辆的例检例保工作。
第五条 驾驶人员应爱护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保养,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例检工作,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如有问题及时报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同时必须每日做好车内车外的卫生清洁工作。
第六条 出车在外不准违章停放车辆,车辆必须停放于安全可靠、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的专用停车场内或安全位置。出车归来时,车辆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内,离开车时,要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盗。
第七条 驾驶员要根据工作安排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 上班时间内专职驾驶员应在办公室待命。有要事确需离开时,需向办公室请假,没有出差任务时,积极配合后勤部工作,服从后勤部管理;兼职驾驶员根据公司需要临时安排出车任务。出车回来,应到办公室报到,交回钥匙并认真填写行车动态表。
第九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遵守工作纪律。驾驶员对公司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如有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便于协调。
第十条 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派车领导和办公室,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不论什么时间,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通讯工具,全天24小时开机,确保联系通畅。
第十二条 驾驶员不准互换驾驶,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造成损失及后果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出车前、收车后应认真填写行车动态单,对驾驶员的油耗、行驶里程及维修费用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驾驶员年终评比的依据。
第三章 车辆使用及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车辆由办公室配合总经理负责管理,建立车辆维修、安全及使用情况记录(或数据库)。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车辆,驾驶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车管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以致罚款或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驾驶人员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应随车携带的各种证件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综合办保管(若使用人需用可复印随车携带),不得遗失。
第十七条 为节省费用,公司不设专车,实行办公室配合总经理统一管理的方式,统筹调度,保证工作用车。特殊情况,根据公司领导和各科室(部门)业务情况,采取一段时间内相对固定的原则。
第十 除到县城办公事不用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和动态行车记录以及派车单外,凡用车辆统一实行“派车单”、派车制度。各科室(部门)需用车时,应事先填写“派车单”,经办公室核准后统一调派。一辆车能办的事,决不派第二辆车。无“派车单”者,禁止出车。驾驶员根据出车情况认真填写“行车动态表”,每月汇总后,交
公司办公室核对分析。“行车动态表”上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行驶里程相符。在公司管辖范围内用车,以灵活机动的原则满足工作需要,但不能无车不办公、无车不办事。
第十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非公司专职驾驶员和指定驾驶员未经公司领导许可,不得驾驶和互换驾驶公司车辆。未经同意,擅自驾车者,出现事故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驾驶员受公司指派外出办理业务,因自身问题造成违章停车、超速驾驶被交管部门罚款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经济责任,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员有私事需用车的,经公司总经理同意或者签字认可后可以临时借用。车辆在暂借期间出现的违章停车、超速罚款、交通事故等一律由借车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主要领导签字认可,公车私用的职员,在此期间因自身问题造成的违章停车、超速、交通肇事等除应承担交管部门裁定的所有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公司还要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因公车私用造成人员重伤、致人死亡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对当事人给予劝退、辞退、开除和解除劳动关系(本条同样适用于公车私用且酗酒肇事的职员)。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因醉驾酿成交通事故的,除接受公司安全处罚外,对造成人员重伤、致人死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当事人开除、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 车辆维护
第二十四条 严格车辆维修制度,车辆维修须报办公室检查同意,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到指定修理厂修理(以上包括车辆装饰及购磁带、碟片等)。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建立完善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建立车辆维修管理台帐,完善车辆档案。根据不同车辆的使用手册规定的维护间隔里程,进行强制维护。车辆维修、保养需填写“派修单”,经批准
后,送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
第二十六条 车辆送修,驾驶员必须随车跟踪,了解车辆维护情况和维修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反馈并排除,以确保车辆技术性能完好。对材料领用,必须有随车驾驶员签字认可。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安全行车管理制度,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违章、压事故、保安全”竞赛活动,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 办公室除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活动外,对行车安全事故要及时进行分析,举一反三,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第二十九条 行车安全工作应齐抓共管,除车驾人员做好行车安全外,乘车人员应提示车驾人员做好行车安全。
第三十条 在行车途中,凡发生交通事故,当事者必须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同时报告办公室及投保单位,等候处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办公室写出事故经过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处理。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除承担事故全部损失外,还应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接到事故经过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情况,并及时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
第三十二条 驾驶人员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开车,不准酒后驾车。驾驶人员违章罚款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 驾驶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车辆使用规定,造成损失的。
(三) 不按送修规定,违反送修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车辆发生被盗,驾驶员应及时向当地机关和投保部门报案,并积极配合索赔事宜。因未按规定停放致使车辆丢失者,驾驶员则承担所赔付金额以外15%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受派外出肇事的,办公室应协助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快写出肇车经过交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肇事驾驶员在案件处理完毕后(交警部门处理完毕,统筹理赔完毕),同时还应接受公司的安全处罚,安全处罚按:扣除统筹理赔金额外以所负责任的百分比赔罚。
(一)全部责任:赔偿理赔后经济损失的15%; (二)主要责任:赔偿理赔后经济损失的12%; (三)同等责任:赔偿理赔后经济损失的10%; (四)次要责任:赔偿理赔后经济损失的6%;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对肇事者作出罚款处理通知的,由办公室、财务室共同执行,若逾期一个月不交者,由单位财务从工资里直接扣除。
第三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解释、补充,经董事长签字批准并由办公室发文之日起颁布施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科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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