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案 ——“汽油规划案”与环境保护 李居迁 一、问题的提出 十八世纪工业革命带来的文明和技术的发展,使人类有力量逐步加速向大地、海 洋、天空、外空拓展活动范围,他感到无比振奋和欣喜。然而,无所顾忌地开发,终于 招致了自然界的报复——环境污染。英国伦敦的光雾事件,13本的水俣病,地球的暖 化,南极的臭氧洞,使人类顿时醒悟:环境保护迫在眉睫。于是,人类面临一个困难的 抉择:既要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又要防止“达摩克利斯之剑”掉落下来。 人类社会总是在困难的抉择中前进。 众所周知,本世纪国际贸易领域的大事,莫过于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 诞生。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产物。国际分工的存在和13益细化及比较成本原 则的作用,使得国际经济交往十分密切、频繁,各国经济发展的相互依赖性也因而增加 了。WTO的宗旨和目的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实际收入与有效需求的巨 大持续增长,扩大商品与服务业方面的生产和贸易为目标,并且在符合可承受的发展速 度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以符合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各自需求与利 害关系的方式寻求对环境的保护……” 事实上,各国都力图尽量增加自己的出口,同时尽量减少进口对国内行业的影响。 WTO及关贸总协定(GAIT)都主张将关税做为唯一的合法手段去限制进口,然后,通 过谈判再把关税降低,从而达到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目的。除此之外,其它如数量限 制等都是不允许的。原则总有例外,原则也意味着例外的存在。WTO和GAIT的例外范 围广泛,上至国家安全,下至某一产品进口都有例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数量 限制、撤回减让等手段。其中,环境保护例外,这一个多年来被大家忽视的武器,在九 十年代新条件下又具有了新的威力,又被一些国家拿起来,使用、滥用。所谓环保例 外,是指WTO的成员方可以认保护可耗竭资源、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为目的 采取措施,如规定一定的环保标准,禁止或限制不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输入。输出产品 的一方希望标准宽松,而输入产品一方则力求将标准严格化,从而既保护环境,又避免 外来产品的冲击。根据“约定必须信守”的原则,世贸组织的成员方不能够以国内法的 规定来否定其根据WTO协定所产生的义务。如此,成员方既要制定严格的环保标准来 原载《研究生法学》1997年第3期(总第31期)。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生 —・--—258・--——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案——“汽油规划案”与环境保护 保护环境,同时,这种标准又不能严苛到违反WID贸易自由化的目标。 一一个难题。 九九六年四月,WID的争端解决机构(DSB)对一国环保标准达何种程度方可认 为是符合WTO协定,做出了结论。 二、一个案件 其实,在此之前,有关环保措施限制贸易的案件已经闹得沸沸扬扬了。刚进入九十 年,弋,墨西哥同美国就在金枪鱼进口问题上交锋。 在生物界有一种有趣的共生现象,一种生物总是和另一种生物形影相随。海豚和金 枪鱼就是如此。海豚常常在金枪鱼所在水域的上层活动。飞瀑之下,必有深渊。海豚群 下,必有金枪鱼群。渔民依此规律用围网捕捞金枪鱼,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海豚的大量损 失。 美国为了保护海豚,制定有一套关于捕捞海豚的作业方法的法令,适用于国内捕鱼 业。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禁令,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 墨西哥没有实行保护海豚的捕捞作业规范。墨西哥提出,自己有保护海豚的作业规范, 只是其严格程度不如美国,但是,符合一般国际上的基本要求。美国不予接受,继续实 行禁令。鉴于此,墨西哥出于无奈,该争端提交给GATV,认为美国违反GATV的义务, 限制缔约方的产品进口。美国则认为其行为符合GATV第二十条一般例外中关于保护动 植物生命的规定。1991年3月GATI'成立专家组处理此事。专家组认为,美国的标准是 对一个生产过程进行约束,对于本案而言,这个生产过程发生在美国之外,因此不存在 保护国内动物生命或健康的问题。这一项标准不是卫生标准,如果是卫生标准,对不达 标的食品进行限制是为了保护人体或动物,则可以认为美国标准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要 求。因此,专家组织最后结论是,美国的标准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要求,构成对贸易自 由的限制。专家组还指出,环保问题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为保护环境的目的而援用 例外规定,其具体标准应由“缔约方全体”进行规定,专家组无权规定,只能根据 GATI'的规则,判定美国违反其义务。 于是,问题留给了WTO。这就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汽油规则”案。 三、“汽油规则”案 1990年,美国在空气洁净法令的修正案中规定,在空气污染严重的大都市,要出 售给消费者更洁净的汽油,而在其他地区,则可以出售给消费者常规的汽油,但对于个 人汽油炼制商、进口商或配制商来说,其售出的汽油不应该低于1990年的洁净程度。 为了确定常规汽油的洁净标准,美国国会指令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出一个基础标准 来约束每一个炼制商、进口商或配制商。环境保护署提出三个方法来确定基础标准,适 用于美国国内炼制商和1990年出口其产量至少75%到美国的出口商。第一方法是使用 炼制商所生产汽油的质量的实际资料,第二、三个方法是以炼制厂生产投入为基础进行 ・---——259・---——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研究生法学》50期特刊 计算。如果炼制商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不足其产量的75%,则可以用第一种方法进行计 算。缺少材料的情况下,环境保护署将根据1990年的汽油生产产业的平均状况来确定 法定的基础标准。 WTO在1995年1月运行之初,委内瑞拉和巴西便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 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第一,美国的汽油 规则违反GAIT第一条最惠国待遇原则,歧视某些确定的对美国出口汽油的国家;第 二,美国的汽油规则违反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口产品的待遇低于其国 内产品;第三,美国的汽油规则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对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 (TBT协议)的第二条,以技术规定限制贸易。欧洲共同体做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义无反顾地支持委内瑞拉和巴西。 美国当然毫不示弱,认为自己根本没有违反GAIT或是TBT协议的任何规定。美国 辩称,进口商与美国的炼制商地位不相同,而且法定基础标准对进口商只有中立性的影 响,因为该标准代表美国炼制商的平均标准。不仅如此,汽油规则也是符合GAIT第二 十条中“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需”的措施、“为保证与(GATr)规定并 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的必需”的措施和“与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 的措施这些例外规定的。 对以上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WTO根据争端解决协定成立了一个三人专家组,进 行裁判。专家组没有同意委内瑞拉和巴西的第一、三项主张,而认为进口产品没有能够 取得同国内产品相同优惠的销售条件,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专家组进一步指出,美国 关于第二十条例外的援用是错误的。洁净空气是可耗竭的自然资源,保护洁净空气的政 策当然应依据第二十条规定。而美国的汽油规则最初目的并非是保护自然资源,对于与 国内汽油化学成分相同的进口汽油采取的低于国内优惠的待遇,与美国提高空气质量的 目标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因此,美国败诉。 在此情况下,美国提出上诉。美国对于违反国民待遇的结论并没有反对,仅对第二 十条的适用问题提出异议。上诉机构抛弃了小组对第二十条第七项的狭隘解释,认为包 括确定基础标准在内的全部汽油规则,与保护洁净空气之间有实质性联系。但是,上诉 机构认为汽油规则没能够符合GAIT第二十条的首款,即各国实施的例外措施不得构成 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美国没有考虑到同委 内瑞拉和巴西进行合作以解决难以查明的外国炼制商汽油质量的困难,也没有考虑对外 国炼制商采用法定基础标准的影响,因此,构成“不合理的歧视”和“对国际贸易的变 相限制”,违反了第二十条。此案终于有了定论。 根据此裁决,美国于1996年6月19日通知世贸组织,其环境保护署将改变其规则 以符合本案的裁判。 四、影响 本案终结了,但其影响却远没有终结,相反,它标志着新的规则的诞生,标志着环 保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日渐受到重视,并取得了应有的地位。这一案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260—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案——“汽油规划案”与环境保护 是巨大的。 首先,环保规则被纳入GATr第二十条的范围。以前的案件,包括美诉加鳕鱼案、 加诉美金枪鱼案、及墨诉美金枪鱼案等,均没有把一国国内法中严格的环保标准视为符 合GATr第二十条第七款的环保要求,将一国的环保标准排除在GATr环保例外之外。 甚至在本案中,专家组也这样认为。而上诉机构的最终裁决,明确地将环保目标纳入了 GATr第二十条第七款范围之内。专家组认为汽油规则当初目标不是保护洁净空气,与 第二十条规定并无直接联系;上诉机构则认为不应根据具体的规则、措施去认定,而应 根据其目的去认定,为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的规则属于该条范围。可以预见,此后诉 至WTO的案件,争端解决机构对环保问题将会采取肯定的态度。 其次,环保规定是否符合第二十条的要求,要以“最小贸易限制”的严格标准进行 判定。所谓最小贸易限制,就是一国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应是合理的,而不应加诸他国 不合理的限制。如果没有其他合理的措施,以对他国较小的贸易负担能够达到相同的环 保目标,则应该采用这种措施。凡是造成对国际贸易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措施,都被视为 违反GATF第二十条,从而应该取消或修改。上诉机构对此标准的解释十分严格。只有 一个国家采取的措施造成的歧视是“无意的或不可避免的”,方可认为符合第二十条的 要求。这一标准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其严格性非常明显,只要超出了最小贸易限制的 范围,都会被否定。因此,一国环保措施要符合这一要求有相当的难度,无疑给该国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措施是否符合这一标准是由裁判庭最终做出的,裁判庭具有较 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随时间推移和技术发展,以前认为对贸易有不合理限制的措 施,以后可能被现实所否定。反之亦然。所以,先例只能代表一种较大的概率,对后来 案件未必有约束意义。 反思汽油规则案件,可以看出,争端解决机构对GAqT的解释是倾向于严格的。无 论专家组还是上诉机构,尽管其意见不相一致,但在对条文解释的方法上却如出一辙, 丝毫没有松动。 最后,这一案件也给我国的对外贸易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发达国家由于历史原因, 一般都习惯于采取严格的环保标准、卫生标准。这样,既可以保证本国产品的竞争优 势,又可以合法地以比较复杂的技术要求将外国产品排斥出本国市场以外。显然,予头 较多地指向发展中国家,后者永远是游戏中的失利者。委内瑞拉、巴西正确地利用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自己在国际贸易中争得一席之地。由于我国尚不是WTO的成 员,因此,目前对类似案无法照此办理。但是,我国成为WTO成员也不是遥遥无期的, 自当未雨绸缪,以备未来之不测。再者,为保护环境,我国亦制定为数不少的环保法 规,成为WTO的成员后,这些法规是否会受到国外的挑战?为了适应这种挑战我国怎 样尽快地做出反应并相应地对法规进行修改?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前景如何,我们拭 目以待。 ・--——2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