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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来源:小奈知识网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 火车、汽车 )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全部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到损失机,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其他条款规定,肩负补偿责任。

( 一) 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以下风险造成的被保货物之破坏和灭失:

1. 遭到失火、爆炸事故

2. 遭到地震、雷电、狂风、龙卷风和台风等自然灾祸 3.遭到塌方或地道坍塌

4.运载车辆遭到颠覆、出轨和碰撞

5.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到触礁、搁浅、淹没、碰撞

( 二) 陆运全部险

除包含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为外来原由所致的所有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以下损失,不负补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成心处理不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 被保货物的正常渗漏、正常的短量和减小、正常的磨损和扯破的损失。

3.

因为被保货物之包装或配置不妥或不固所造成的损失和花费 ( “包装 ”在此被以为包含集装箱或货柜内的堆装,但此项堆装以达成于本保险奏效以前或由 被保险人或其雇用者所为者限 )

4 . 被保险货物的实质或自然的缺点造成的损失或花费。

5 . 因为被保货物的运输延缓,甚至由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运输延缓所造成的

损失和花费。

6 . 因陆运工具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运营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期所惹

起的货损或花费。

7 . 因为任何人或公众的不良行为造成被保货物的成心破坏和成心破坏。(本

除外条款仅合用于陆上运输险)

8 . 由以下原由所致的损失和花费

-

-

运载工具或陆运工具的不适航或不合适。

运载工具、陆运工具、集装箱或货柜不合适被保货物之安全装运。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于被保货物在装运时已知情者为

9 .因为战争、城市暴乱、革命、反叛、起义、争夺、查封、拘禁、扣押、拘

禁或战争遗弃武器所致的被保货物的损失和花费。

10 .因为停工、工潮、劳工暴乱、暴乱或城市暴乱所惹起的被保货物之损失和花

费。

三、责任起讫范围

本保险的起讫时间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库房或储藏地方开始

包含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相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

:

(1) 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库房或储藏地方

(2) 如未运抵上述库房或储藏地方,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六十

天为止。

不论上述任何一项发生,本保险即告停止。

四、被保货物发生货损的查验和理赔介绍

1.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注明的目的地交接被保货物时应尽可能地做到:

1) 假如被保货物发现货损或灭失机,被保险人应立刻向本保单上注明的理

赔代表或代理申请查验。 假如保险人在当地没有理赔代表或代理的,被保险人可申请当地的胜任的查验人进行查验。

2) 假如被保货物包装破坏或外观发现破坏印迹时,被保险人应立刻向承运人

或相关部门(海关或铁路站局等)讨取货损或灭失证明或短量磅码单和

书面的致承运人或相关责任方的索赔函。

2. 当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被保险人应供给以下文件:

1) 保险单或保险凭据原件

2) 提单原件或复印件、发票、装箱单和理货清单

3) 货损证明或短量磅码单

4) 查验报告和索赔函

当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被保险人应此外供给所有和相关责任方的来往的信函、传真和电报、追索的文件。

3. 本保险的索赔限期自被保货物在最后目的地所有卸离运输工具始一年内

有效。

4. 该保险人肩负对遭到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所采纳急救、防备或减少货物

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花费,但以不超出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五.争议的办理方法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所有争议均应两方依据以事实为依照的基础上友善磋商公正合理地解决。如经磋商仍失败且一定提交仲裁或诉诸法律的,该仲裁或诉诸法律行动应在被告方的定居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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