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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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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

2023年)的通知》精神,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积极性,加

强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

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注册登记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二、评估内容

包含机构资质、机构设置、卫生保健、保育照护、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和机构管理共七大项内容,共7项必备条件,必备条件项目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机构不达标,需进行整改。满分100O分,2700分为合格,2800分为优秀,记分点有缺陷酌情扣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分办法等详见《托育机构质量评估表》。

三、评估流程

(一)托育机构自查:每年6月前,各托育机构根据评估

标准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填写《托育机构质量评估自评报告》,并于5月31日前报辖区卫生健康部门。

(二)县(区)检查:每年8月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抽选辖区内数量不少于总数20%的托育机构进行检查,填写《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反馈表》,检查发现问题的,督促指导机构限期改正,并于8月31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三)市级抽查:每年12月前,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

各县区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全市托育机构不定期进行抽查,全年检查覆盖全市所有县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积极协调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参与检查。

(二)强化动态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本辖区托育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强化监督检查,重点治理在设置、管理和服务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托育机构,重点整治无证无照的“黑托”,对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注重示范引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总结推广托育服务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对质量评估优秀的托育

机构,在、项目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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