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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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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 【公布日期】2010.11.12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0.11.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通知

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民政局,市儿童福利院:

为促进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好救助和造福孤残儿童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

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孤儿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内部管理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考勤、财务、人事等规定,定期开展业务考核。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服务标准、投诉途径等信息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高服务质量

要发扬“虽非亲骨肉,依然父母心”的理念,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严格按照ISO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规范养育、护理、教育、康复、寄养和收养工作流程,为孤残儿童提供优质的服务。要积极配合做好“打拐”工作,加强对弃婴和身份不明的流浪儿童的寻亲力度,尽最大可能帮助他们寻找亲人。

四、开展自查清理

各儿童福利机构要对照相关规定,全面清理整顿现有收费项目,检查收费是否符合法律依据、收费标准是否明确,对没有依据和已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孤儿在家庭试养期间,儿童福利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尤其要对2010年以来因领养收取的捐赠款物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是是否符合财务相关规定,如有违反财务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各儿童福利机构的自查情况要于11月底前报当地民政局和市民政局。

五、规范募捐行为

(一)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儿童福利机构不得以捐赠款捐赠物作为收养孤儿的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向收养人劝捐、讨捐和强捐。

(二)捐款捐物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如有向儿童福利机构定向捐赠的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应引导其向当地的慈善机构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款使用情况,每年年底须依法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审计结果报当地民政部门财务处(科)、监察室(科)、主管处室(科室)备案。定向捐赠物须造册入库,出库时领物人须与仓库管理员办理领物手续,儿童福利机构每季度要对捐赠物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

(三)各级民政部门的监察、财务、相关主管业务处室(科室)每年要对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建立“明天计划”长效机制

各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周密部署,本着以人为本,一切为残疾孤儿未来着想的精神,认真安排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进行手术矫治康复,保证全市“明天计划”顺利实施。要建立“明天计划”长效机制,有效组织对孤残儿童的脑瘫、语言、听力等特殊训练,加强后期康复医疗。

七、加强宣传沟通工作力度

儿童福利工作是一项全社会的公益事业,需要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关心和支持。各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社会组织、民间团体沟通,进一步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做好对外开放,加强正面引导,让全社会进一步关心、关注和支持儿童福利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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