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办„2008‟48号
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旧城镇改造有
关文件的通知
各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和《佛山市推进旧城镇改造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解决旧城镇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市同意,现将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分别制定的《关于推进旧城镇改造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
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旧城镇改造是、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挖掘我市城市资源潜力,提升城市功能和城市品位,强化城市管理,有效改善发展和人居环境,把佛山建设成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花园城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旧城镇改造的重要意义,务必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旧城镇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折不扣地落
实有关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对旧城镇改造工作的领导,市成立了佛山市推进旧城镇改造专责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包括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等21个成员单位,统一负责协调推进旧城镇改造工作。各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健全推进旧城镇改造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及本单位职能,切实担起责任,主动搞好协调
配合,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沟通、上下联动的
局面,确保旧城镇改造各项工作依法依规推进。
三、进一步创新方法,狠抓落实。旧城镇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各有关单位在推进旧城镇改造过程中,要积极创新思维和工作方法,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解决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要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建立一套切合实际的督查工作运行机制,特别是要完善领导抓落实的责任制。市将适时组织督查组,
督促旧城镇改造工作深入开展。
二○○八年二月三日
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推进旧城镇改造
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旧城镇改造,落实市相关扶持,根据《佛山市推进旧城镇改造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城镇改造中涉及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
实施意见:
一、关于房屋拆迁许可问题
(一) 属于国有土地的旧城镇改造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城市拆迁管理范围。对符合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由建设部门办
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处理有关的拆迁矛盾纠纷。
(二) 旧城镇改造项目中属于集体土地的房屋需要一并拆迁的,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
屋拆迁许可证,应按照集体土地管理规定办理。
(三)各区建设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旧城镇改造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
度的房屋拆迁计划的申报。
(四)对纳入监管的拆迁补偿安臵资金额度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核定或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乘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地段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的60%
核定。
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问题
拆迁补偿安臵方案的制定,要坚持合法平等原则,充分体现改造后好于、优于改造前的居住生活水平,拆迁补偿的价格
标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一)按照确定的房屋拆迁计划,提供相应的安臵房和周转房。补偿安臵房和周转房可采取集中新建、改建、购买或拆迁单位自有房产等多种形式供给,安臵用房要符合国家质量安
全标准且其权属没有。
(二)房屋拆迁补偿以房产证所列事项为依据,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及详细情况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报区建设部门审核后
实施。
(三)对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符合我市
住房保障范围的,要及时解决其住房问题。
(四)对被拆迁人要求原地回迁的,可在拆迁前签订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由拆迁人向其支付全部房屋补偿款项,并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确保优先通知被拆迁人购回房
屋。
(五)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的补偿由拆迁人与被拆迁
人根据市场价格自行商定。
(六)要按照公开原则选择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先由原评估机构复核,复核后仍
有异议,可以提请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七)以人为本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做好拆迁的矛盾化解工作,依照相关的规定,公正做好行政裁决,推进
房屋拆迁依法进行。
三、关于拆迁中的房产问题
(一)未有房产证或房产证登记事项不明或与房屋现状不符的,当事人可提供合法有效房产登记资料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确认手续,房产登记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审核办
理。
(二)对于手续不全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拆迁时拆迁人要
妥善安臵其住户,避免因房屋拆迁产生住房困难户。 (三)对拆迁范围无主或无法找到产权人的房屋,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存和文书送达、
公告等工作,避免因房屋拆迁产生房屋权属纠纷。 (四)对拆迁范围的既不是产权人也没有租赁关系但实际居住的住户,符合住房保障范围的,要在拆迁前解决其居住问题,确保安臵标准不低于我市住房保障最低标准。不符合保障
范围的,拆迁人应提供临时过渡房屋安臵。
四、关于建设项目报建问题
(一)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区两级建设部门对旧城镇改造的突出问题实行一事一议,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属于初步设计评审范围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市、区
建设部门要按程序优先办理。
(三)旧城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备案
实行“绿色通道”办理。
各区建设部门应成立旧城镇改造指导小组,指派专人指导旧城镇改造项目单位办理拆迁、报建、等工作,提供和技术指导服务,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申报事项的审批。 各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以上意见在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城镇改造
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旧城镇改造,落实市相关扶持,根据《佛山市推进旧城镇改造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城镇改造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土地规划问题
(一)旧城镇改造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合理确定旧城镇改造的用地功能。对旧城镇改造中腾挪出的用地,应优先考虑城市公共绿地、开放空间以及公共设施、市政配套设施等有利于改善旧城镇整体环境的建设所需,有效发挥用地功能调整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益。
二、关于土地整合问题
以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动旧城镇改造为目的,坚持有效利用土地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调整土地用途。各区可以多种途径,积极探索盘活、整合各类建设用地和解决历史遗
留问题的方法,保证旧城镇改造的建设用地需要。
三、关于土地权属问题
(一)旧城镇改造时,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属原划拨用地批文范围的经公示后由
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属农村集体留用的原划拨用地批文范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经公示后应当确权给原用地批文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确权给该建筑物或地块
的所有权人。
(二)旧城镇改造界线两侧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插花地,在面积相等、规划用途一致、原被征地农村集体与调换土地农村集体一致和村(居)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经区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调整原征地界线方式直接调换使用(报原征地批准机关备案),调换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也相应直接变更;也可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
国有土地后再调换使用。
(三)在旧城镇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但目前仍未开发的土地,非原因超过约定开发期限2年以上的,按处臵闲臵土地的程序由依法收回后注销原土
地证,统一纳入旧城镇改造项目。
(四)1987年1月1日之前无用地批文的旧城镇改造用地,可按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权属。
(五)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已使用的没有用地批文且纳入旧改范围的建设用地,由区根据尊重
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权。
四、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问题
旧城镇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原则上要转为国有,并按征收土地报批形式组织材料上报审批。征收时涉及的有关税费如
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1987年1月1日之前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只要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或当年的报建资料依据,
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已实际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若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证等),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偿使用费;否则,需缴纳。
3、1999年以后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已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提供有关缴款
证明),不需缴纳该款项;否则,需缴纳。
(二)涉及耕地的,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 (三)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款总额的2.1%收取)。
五、关于土地交易问题
旧城镇改造涉及的留用地属国有的,如果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属原土地使用者自行改造),可免土地公开交易。否则,
要按土地公开交易的规定办理。 六、关于土地出让金问题
(一)农村集体因征地而划留的国有留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可按城市规划用途自行开发使用,不收取土地出让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且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只要土地使用者与土
地所有者一致,也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
(二)农村集体凡通过招商引资引入开发商在国有留用地或集体转为国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发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转移部分应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该土地出让金按属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业务费等专项资金外,各区根据让利于民的原则对旧城镇改造给予资金扶持,经批准通过财政支出专款用于“城中村”基础设
施建设。
(三)鼓励、支持“2+5”组团城市规划城区内效益差、污染大的企业搬迁。不对搬迁企业土地实施收购储备时,搬迁企业的职工安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搬迁后旧厂房改变使用功能而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申请通过财政支出用于职工安
臵。
(四)属产权的公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
取土地出让金。
(五)鼓励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超出原出让合同规定的产权属开发商的地下车库面积,按市场价的40%补缴土地出
让金。
七、关于土地储备问题
旧城镇改造涉及的集体土地和农民集体的国有留用地,一般不纳入储备。其余符合土地储备要求的,执行市、
区有关土地储备。
八、加强对旧城镇改造工作的指导
各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应尽快成立旧城镇改造建设土地工作指导组,加强对本辖区旧城镇改造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解决改造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支持配合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衔接与联动,确保相关措施落
实到位。
各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以上意见在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规划局关于推进旧城镇改造
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旧城镇改造,落实市相关扶持,根据《佛山市推进旧城镇改造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城镇改造中涉及规划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
实施意见:
一、关于旧城镇改造范围和标准问题
(一)各区旧城镇改造牵头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佛山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规划编制要求》,认真组织旧城镇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将旧城镇改造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为实施旧城镇改造提供科学依据,形成较为完备的规划
编制成果体系。
(二)各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旧城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为实施旧城镇改造提供依据,并指导相应改造片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区旧城镇改造牵头部门应在前期有效介入,协助规划编制单位确定重点改造项目和计
划,引导规划编制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旧城镇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应在2008年2月底前
完成。专项规划由各区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二、关于提高规划服务质量的问题
各区应尽快成立旧城镇改造项目规划指导组,由指导组对旧城镇改造项目进行跟踪、指导,确保相关规划报建手续的及时办理。对于各区已确定的旧城镇改造项目,指导组应提前介入,协助改造主体组织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引导改造主体科学
合理的制定各项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三、关于用地功能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调整问题 (一)旧城镇改造在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承载力的情况下,应推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在符合现行规范和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不同地块的环境状况、历史人文和物业特点,通过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确定用地功能和建
筑密度、容积率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二)旧城镇改造项目用地功能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定要求,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风貌重点保护区的旧城镇改造项目,还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保护和延续旧城镇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
市的传统文化。确需调整的,按以下办法进行:
1、对于需要启动修编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通过编制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地块用地功能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法
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2、对于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功能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调整,由改造主体提出申请、专题论证报告及调整方案,各区规划分局加具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查,市规划局按有
关程序提交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审批。
四、关于公共开放空间的鼓励措施
(一)公共开放空间是指符合下表条件,为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空间。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面
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最小宽 度 (m) 带状式 最小面积 (m) 与临街道路的高差 (m) —— 最低净空 (m) ①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②向公众其它并存条件 4 50 4 住宅区广场式 8 200,商业区100 人工平台 建筑物首层架空 开放绿地、广场—— 5 的,应设臵座椅等休息设施;③建设竣工后,应设臵相应的标志,并交有†4.5 5 4 —— —— 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首层仅有柱楼梯、电梯间及设备的附属设施等构筑物
(二)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计算容积率时,每多提供1平方米(不含正常道路红线退让)有效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可给予1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奖励,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净建设用地面
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三)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五、关于各层次相关规划的衔接问题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上层次规划为依据,编
制过程中应加强与已编制完成的《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
划等的衔接和协调。
(二)对于正在进行分区规划编制或总体规划修编的区域,在相关上层次规划成果未正式审批前,为确保各区近期重点推进的旧城镇改造项目的及时推进,可考虑根据已初步确定的分区规划阶段性成果或总体规划纲要,按法定程序开展相关片区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六、关于规划编制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问题
旧城镇改造专项规划和部分片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具有时间紧、任务重和编制费用较少等特点,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和核准同意的基础上,采取
采购、邀标或其他可行方式,加快规划编制进度。 各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以上意见在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旧城镇改造
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旧城镇改造,落实市相关扶持,根据《佛山市推进旧城镇改造的指导意见》(佛府„2007‟68号)精神,现就旧城镇改造中涉及财政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
实施意见:
一、加大区级财政对旧城镇改造的扶持力度
(一)为解决旧城镇改造项目的前期调查、规划等前期开发费用和征地拆迁补偿安臵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应安排旧城镇改造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列入各级财政
年度预算。
(二)为稳妥实施土地储备,各级在财力允许范围内,按照旧城镇改造规划,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土地的收储。 (三)为解决旧城镇改造工程拆迁涉及居民的居住问题,加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建立廉租房建设专项资金,确保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资
金需要。
二、加强其他方面的支持力度
对旧城镇改造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收收入,按规定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的资金,经批准同意后,可专
项安排用于旧城镇改造, 建设。
以上意见在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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