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左桡骨远端骨折属于几级伤残,受到是否进行内固定手术的影响。如果当事人已经做了内固定手术,那么通常左桡骨远端骨折就属于九级伤残。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内固定手术,那么左桡骨远端骨折就属于十级伤残。排场义务人要对受害者进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
一、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特别推荐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乳腺成形术后。
二、颈椎骨折工伤伤残标准
(一)专有名称解释:
1、近端:长骨靠近脑部的一端称为近端。
2、远端:长骨远离脑部的一端称为远端。
3、压缩性骨折:椎体纵面受到压缩。
4、线性骨折:骨裂呈线状。
5、粉碎性骨折:椎体横面2条以上线性骨折(可观察X光片)。
(二)基本常识:
1、近端骨折容易构成伤残,远端骨折需骨折程度较大并伴有神经损伤。
2、治疗已满4个月,内固定尚未取出时亦可做鉴定。
3、髌骨线性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4、腓骨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5、内、外踝骨折不易构成伤残。
6、腕骨、踝骨骨折最多做到十级。
7、颈椎骨折不易做伤残,需根据活动能力受限程度来做。
8、腰椎或胸椎脱位,并伴有压迫神经,需根据活动能力受限程度来做。
9、如身体有旧伤病,可能需要做伤病关系鉴定。
10、仅颅脑骨折或癫痫,不易做伤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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