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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离婚原因怎么写?

来源:小奈知识网

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的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的就可以了,并不会对双方的离婚原因做深入、详细的审查或调查。因此,对于离婚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法律并不限制。

温馨提示:很多当事人离婚是由于一方有过错,但是,协议离婚时,这一方出于对自己名誉的保护往往不愿意在离婚协议中承认。这时,另一方如果强行要求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是由于该方存在过错而离婚的话,往往会招致过错方的反感,并且过错方很有可能拒绝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最终导致双方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因此,如果其他条款已经协商一致,盲目纠结离婚原因显然是没有必要的,毕竟协议离婚是一种较为快捷的离婚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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