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法律规制

来源:小奈知识网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Phi&Soc Sci)2017年1月 Jan.,2017 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法律规制 周剑平 (湛江市广播电视大学,广东湛江524000) 摘要: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突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整体架构,凭借支付便捷、无中间成本、门槛低等优势得到了 众多企业和投资者青睐的互联网金融,是我国金融业改革不可或缺的部分。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以及监 管体系的滞后,其带来的风险也开始凸显。我们亟需在借鉴欧美国家金融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技术和政策两 个方面完善信用评价的法律框架,进行监管创新,避免过度行政化,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实现金融业良好、健 康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市场;政策;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I)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2017)01—0078—03 Influencing Factors of Internet Financial Risk and Its Legal Regulations ZHOU Jian-ping (Zhanjiang Radio and TV University,Zha ̄iang Guangdong 524000,China)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has boosted the development of an innovative financial industry—lnternet finance, which has broken the overall framework of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Relying on the advantages of convenient payment,no interme— diate cost and low threshold,internet finance has been highly favored by a number of enterprises and investors,constituting an indis・ pensable part of China’S financial sector reform.However,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et finance and the lagging regulatory sys— tern,the risks are beginning to highlight.Therefore,on the basis of learning from the financial legislation experience of European and American countries,we are in urgent need of improving the legal framework of credit evaluation in both technical and policy aspects,SO as to carry out regulatory innovation,avoid excessive administration,reduce the internet financial risks to achieve good and healthy de— velopment of finanei ̄industry. Key words:internet finance;risk;market;policy;legal regulations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在传统金融产业的基础上,利用互联 平台; 网和信息通信技术,以实现资金支付、筹集、投资和信息中介 服务为目标的新型业务模式,广义上可以扩展到任何涉及到 金融的互联网应用。相比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优 (2)互联网金融借贷:主要包括P2P网贷和众筹两种模 式,前者是指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融通资金的模式,也叫 点对点信贷,典型代表包括我国的拍拍贷,国外的Zopa和 Prosper;后者是指企业或个人向群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个人 捐款平台“轻松筹”就属于这种模式。 势在于借助了高速传播、处理信息的互联网平台,金融参与 者通过电子设备上的终端就可进行业务操作,在增强二者协 作性的同时降低了操作成本。 一(3)数字货币.:即互联网货币,以德国的比特币为代表, 其余纸币同处合法货币的地位,可用于任何合法用途。数字 货币的诞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预示了互联网金融的终极形 态。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和特点 (一)比较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1)第三方支付:它是指一些信用良好、实力雄厚的非 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连接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 电子支付(或兼具理财功能)模式。当前阿里巴巴集团的支 付宝、腾讯的财付通以及美国的PayPal均属于第三方支付 收稿日期:2016—11—10 (1)强大的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能力,及时地满足投资 者业务需要,也因为不断创新和改进金融产品; 作者简介:周剑平(1977一),男,湛江市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广东开放大学课题研究: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研究( ̄1623) 第1期 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法律规制 79 (2)金融产品简化,投资门槛低。它打破了传统理财观 念,使用户可以用零钱进行投资,余额宝就是如此; (3)低成本高效率,在大数据的支撑下,用户可以在计 算机上完成互联网金融业务,省去了繁琐的程序,无疑也减 轻了平台企业的负担。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及面临的风险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作为对传统金融的颠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不是一帆 风顺的。诞生之初,互联网金融遭到了金融机构的反对,一 个是存款业务,众多便捷的理财平台凭借高利率吸引了很多 社会存款,对银行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另一个是代理业务, 第三方直销金融产品的模式使银行代销收入大幅缩水,因为 这种形式只能使银行获得低于0.5%的在线支付手续费,而 代理业务的手续费远高于这个数字。 此外,互联网金融还遭到了来自社会和政府的质疑。 2014年2月,央视评论员抨击余额宝通过拉高社会融资成 本获取暴利,随后证监会在官微中提出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 业的监管,同年3月的两会中更是通过了暂停部分互联网金 融产品和网络支付服务的意见函。 实际上,互联网金融遭到打击的根本原因在于触动了一 些金融机构的利益,但是其诞生和发展在本质上迎合了大众 投资理财的需求,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时代的必然趋势。因 此互联网金融快速稳定发展的前提是利益冲突方的沟通与 合作,寻求一个实现共赢的平衡点。 2.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风险 (1)市场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产业都不 可能脱离经济运行的大环境独立发展,互联网金融同样也会 受到市场风险的威胁。但是作为一种创新产业,其在金融危 机来临时的表现也是值得关注的。美国的P丑yP 曾推出一 种货币市场基金,截止2007年,其市场份额超过l0亿美元, 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其收益率从5%跌至0. 04%,投资者纷纷撤离,该基金最终清盘。 互联网金融的特定决定了其受市场波动的影响更大,除 了高收益率之外,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零散投资理念、简化的 操作程序也是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因素。收益稍有下降,投资 者只需敲下键盘就可收回投资,结果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因 此在关注收益的同时寻找应对市场风险的措施是互联网金 融的一个重要任务。  ’(2)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产品,不同金 融机构对同一产品的定价不同,因为金融产品的价格中包含 了对发行者信用风险的评估。互联网实际上减少了投资者 与被投资者的交流,很可能被高利率吸引误人骗局,例如发 生于2012年的“淘金贷”事件,“淘金贷”是一个新型的P2P 网络借贷平台,其在聚敛百万资金后擅自划走全部资金,“优 易网”事件也是如此,涉案金额更高达2000万人民币,给投 资者敲醒了警钟。 此外,很多投资者在进行网络理财时没有仔细阅读对方 给出的协议条款,在源头上埋下了信用危机。金融产品出售 方显然比投资者拥有更多的操作权限,投资者在大部分情况 下也无从得知资金的最终流向,我国对这些问题的监管还有 待提升。 (3)政策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诞生于上世纪90年 代,至今不过二十几年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机构和互 联网金融企业的利益冲突不断升级,相关的法律政策、行业 监管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继2016年7月1 13央行对第三 方支付限定20万/年的交易额后,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政 策和方案频发,最近引起公众热议的的微信和支付宝提现问 题,对比两家企业给出的官方解释是成本压力,但是两家实 力雄厚并且亟需在第三方支付上确立龙头地位的企业,会迫 于成本选择这种不得人心的方式吗?与此同时,包括中农工 建在内的全国多家银行陆续开始免征个人转账手续费。从 此消彼长中也能看出,这应该是政府有意引导。 政策法规的不确定性是互联网金融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在这一点上,企业应对大环境有一个全局把握,提前构思应 对风险的方案和举措。 (4)泄密风险。互联网的普及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 这在完全依托互联网运行的互联网金融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从客户信用和双方利益考虑,在互联网金融产品中提供用于 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等)是有必要的。但是当前没有任何一款产品可以保证用户 信息的绝对安全。2015年8月,据《华尔街日报》报道,英国 电信运营商Carphone Warehouse由于黑客入侵,240万在线 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其中包含加密的信用卡数据。信息安 全出现问题很有可能引发资金被盗,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它至今仍是全球互联网金融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 当前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通过有偿提供资金保险试图 缓解这个问题,确实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措施。但是它并没有 在根本上消除信息泄露风险,只是投资者出于安全考虑选择 的一个B方案。 三、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现行法律体系 1.基本原则 (1)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 实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互联网金融法律也遵循这一基 本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明确的界限,在交易过 程中不能侵犯对方的利益。在具体实行上,作为绝对弱势群 体的投资者是被法律萤点保护的一方。法律调整的目的也 就是尽可能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在网络支付安全方面, 中央银行等出台了大量法规和细则,对支付机构在客户身 份、备付金存放、服务协议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在信息 安全方面,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必须进行实名制和身份识别控 制,它在智能技术的辅助下实现了对洗钱和信用卡套现等违 规操作的实时监控。 (2)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产业的法律责任相同。在 互联网金融体系下,金融投资者在维权时面临的困难相对较 多。很多金融机构的虚拟平台和实体经营地址不匹配,但是 法律决不允许这类企业游离于框架之外,它们承担的责任和 传统金融企业是一样的。法律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必 须的制度,在从事业务范围上也须满足传统金融机构的条 件,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营业信息,对于拒不提供者,一旦 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仅自身面临法律制裁,为其提 80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商也会受到牵连。因此,在进行互联 网金融交易时,我们要注意保存电子凭证,当权益被侵害时, 务必要寻求合法途径(协商、调解、投诉、仲裁等手段)维权。 2.我国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框架 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 构对网贷资金监管职责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 总体来看,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行为的规定还 不够完善,一些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规章制度没能提升到法 律层面,对企业行为的限制程度十分有限。因此,相关法律 (1)宪法:作为我国一切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宪法从 基本法的角度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公民隐私权保护做出了概 框架的完善需要从补充法律法规和提升专项法规效力两方 面人手。 3.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 述,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 护; (2)民法:网络环境中的民事纠纷往往较为复杂,现实 (1)专业监管,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当前应用的模式, 在混业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分业监管,中央和各地方各司其 职;(2)德国模式,德国的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从事金融业务, 也可像企业那样进行投资,这些经营活动都由政府监管。 经验也比较少,《民法通则》仅在司法解释中对互联网金融 中的侵权行为归人侵犯名誉权的范畴,相关的损害赔偿依照 名誉权纠纷来处理: (3)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我国最早关于互联网的管理 (3)英国模式,即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母子公司分别银行和 其他金融业务,由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统一监管。我国金 融监管体系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负责宏观政 策法规及货币流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 局分别负责对商业银行、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储备的监 管。德国模式可以应用于我国,即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 之上建立统一的监管当局,实现混业和分业的共同监管。笔 者在一些互联网金融领域对三者做了对比: 办法是由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 护管理办法》,主要是对通信安全、隐私保护等做出了定性规 定。更具操作性的是后来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 办法》。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 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至此,我国互 联网金融的行业的监管基本定调。下一步,中国银监会将制 表1西方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律及机构 互联网支付 相关法律规章 监管机构 众筹融资 相关法律规章 监管机构 相关法律规章 P2P网贷 监管机构 联邦《电子资金 采用两级(联邦和 转移法》、联邦储 州)多头监管体 《公平信用报告法》 备理事会颁布的 系(Fair Credit Reporting :联邦层面由联 创业企业融 美国证券交 Act)E《真实信贷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美国 Z、D三项条 邦存款保险公司 资法案 易委员会 案》(Truth L例ending (SEC)、各州的证券监 ;各州关于电 (FDIC)监管;各 (JOBS法 子资金划拨、真 州依据本州法律 案) (SEC) Act)、《平等信贷机会 管当局 实信贷及设立分 灵活选择监管措 法案》(Equal Credit 支机构的法律 施 Oppoaunity Act) 、、《联邦银行法》 德国 《信用制度法》 中央银行与联邦 联邦金融监 金融监管局(Ba— 管局(Ba— Fin)共同监管:涉 Fin):具体 及重大决策和规 由隶属于联 章制定时,二者需 《信用制度 邦财政部的 《信用制度法》 保持信息共享,立 法》 部长通过共 场一致 同法掌管 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具体由隶属于联 邦财政部的部长通过 共同法掌管 — 《关于网络 英格兰银行的金 众筹和通过 英格兰银行 《关于网络众筹和通 《金融服务于市 融行为监管局 其他方式发 的金融行为 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 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 英国 场法》 (FCA) 行不易变现 监管局 变现证券的监管规 为监管局(FCA) 证券的监管 (FCA) 则》 规则》 四、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的建议 1.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 映经济实体的资信状况;其次将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甚至 个人纳入整个评价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最后严格控制信 用信息的流通和传播,对违反者进行法律制裁。 (2)进行监管创新,避免过度行政化。互联网金融混业 发展的态势不可逆转,不同行业的监管体系也必须进行交流 与融合。但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实现渗透、交流的 过程中,政府的引导是必不可少的,但行政化的色彩不宜过 (下转第86页) (1)完善信用评价的法律框架。只有从法律层面促进互 联网金融市场的竞争,才能实现良好发展。信用是互联网金 融交易的基础,对金融实体的信用评估对投资的首要保障, 我国应从立法层面建立广泛而公平的信用评价体系。首先 要有一套科学、客观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互联网金融市 场的标准,不同行业的指标设置可以有所差异,从而准确反 86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司法审查制度出现融合的时代背景下,这种传统也有所转 统治”与“民主让位”的忧虑,且这种忧虑一旦转化为现实必 会使司法审查遭受政治抵触。 综上所述,在吉尔吉斯斯坦目前的宪政框架之下,所谓 “法官统治”并没有太多的生长空间。因为:第一,宪法委员 变,但采用集中式司法审查模式的国家仍以抽象审查为主。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宪法委员会开启司法审查程序须以 “诉请”为因由。有权提起诉请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包括 议会、议会党团、总统、政府、总理、法官、地方自治机关、检察 长和监察专员,而且包括公民个人和法人——这使现行宪法 会并未被明确授予宪法解释权。第二,现行宪法第114条规 定的修宪程序非常简单,只要议会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立法,就可以对该宪法的第三至第八部分加以修改。2010 宪法共九部分,各部分依次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权与自 由、公民权利和义务、总统、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其他权 力部门、地方自治、修宪程序。同时,议会还有权在三分之二 多数同意的情况下发起对宪法修正案的全民公决。这意味 着议会在不满于宪政委员会对法律的违宪认定时,可以通过 第97条第7款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保护具有了可知可感的程 序外观,该条款规定:“任何人在确信某一法律或其他规范性 法律文件侵犯了自己的宪法权利和自由时,都有权挑战它们 的合宪性。” 这里所列主体并非都在司法审查权范围的三个部分中 各有分布。其中,所有主体都有权诉请宪法委员会对法律和 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司法审查;议会、议会党团、总统、 政府、总理有权诉请宪法委员会对吉尔吉斯斯坦加入,且尚 未生效的国际条约进行司法审查;议会、议会党团、总统、政 宪法程序使宪法反向符合法律,从而变违宪为合宪。但也应 看到,在现行宪法之下,一旦宪法委员会判定某个法律或法 律条款违宪,那么其制定机关就必须立刻就其进行新的立法 活动(或废或改),消灭其与宪法性法律之间存在的龃龉。 府、监察专员有权诉请宪法委员会对修宪草案进行司法审 查。根据诉请主体的不同,诉请必须符合不同的形式,如“诉 状”、“提议”和“请求”。当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发现 据以进行裁判的法律规范与宪法存在冲突,那么就应当以 “请求”的方式诉请宪法委员会对该法律规范进行司法审 查,公民个人和法人则以“提议”的方式诉请司法审查。“诉 在新立法活动完成之前,宪法及宪法委员会的决定将直接用 于司法实践。这一制度造成宪政委员会的违宪判定与相关 法律的失效之间产生了一种缺乏弹性的、生硬的因果关系。 将该制度与一些西方国家司法审查机关,如德国宪政法院, 有权选择“训诫决定”即如果法律和宪法相抵触,立法机关 将被要求修正法律,但在做出修正前的过渡时期,该法律仍 然有效,相比较之后,我们完全可以料想吉尔吉斯斯坦宪法 委员会的违宪审查职能对政治影响更强烈一些。 状”适用于除法官和公民、法人以外的其他诉请主体。诉请 权主体的广泛化为宪法委员会有充分的机会行使司法审查 权创造了制度条件,对公民基本权利和法制统一的维护而言 无疑是一种坚定的支持,但它也有可能引起很多人对“法官 参考文献: [1】徐海燕.近20年吉尔吉斯斯坦转型与稳定的悖论[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3). [2】罗锡政,雷琳.吉尔吉斯斯坦变局解析[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5). [3 1许涛,中亚地缘政治沿革:历史、现状与未来[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6. (责任编辑李维) (上接第80页) 度。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让行业进行自我调节、自我监管,互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是经济社会的必然,它给广大的 中小微企业打通了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也给公众的闲散资金带 来高收益的理财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和挑战,甚至损害部分投 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创新产业,具有高度的专业化和复 杂性,其发展和监管也要稳步推进,不能试图通过政府立法 一资者的利益,因此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是我国乃至世界亟待解决的 问题。但是互联网高速传播信息的特质决定了其具有公开性和多变 性,这对用户数据和信息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威胁,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建设必将是一个漫长的、复杂的工程。只有从立法和技术层面共同 推进,我们才能更快的靠近目标。 步到位。 2,增加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的研发和管理 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均依托开放的 网络进行,高速、便捷的网络传输也将大量数据和敏感信息 置于风险之中。先进的信息和网络技术对构建安全的互联 网交易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 行为的有效举措。 表2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 安全技 术名称 加密技术 防范风险 主要措施 参考文献: [1]唐正伟.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及其防范机制研 究[D].浙江:浙江财经大学,2015. [2]张静.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法律问题研究——以 “余额宝”为视角[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4. 数据、信息在传输过 运用算法实现信息在明文 程中被窃取和密文之间的转换,隐藏真 篡改 实内容 、[3]任祥玉.简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J].重庆 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42—43. [4]王宝刚.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J]. 金融发展研究,2014,(10):45—50. 黑客防范 外部非法入侵 防火墙技术、防病毒技术、入 技术 侵检澳4系统、安全扫描工具 认证技术 假冒、伪造、篡改信 数字签名、报文认证、身份 息 认证、KPI安全体系 虚拟专用 网络连接风险 VPN技术 网络技术 智能监控 网络诈骗、企业洗 对比互联网金融交易数据 技术 钱与正常行为特征,发现并记 信用卡套现 录异常行为 、(责任编辑李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