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
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元/年(注: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安徽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98元/年(注: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安徽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285元/年(注: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安徽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5725元/年(注: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安徽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述数据来源于2013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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