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夜间行驶 评判标准 ①不能正确开启灯光的,不合格;
②同方向近距离跟车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不合格;
③通过急弯、破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的,不合格;
④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近光灯的,不合格; ⑤通过路口时使用远光灯的,不合格;
⑥超车时,未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提醒被超越车辆的,不合格; ⑦在有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不合格; ⑧在路边临时停车不关闭前照灯或不开启示廓灯的,不合格; ⑨进入无照明、照明不良的道路行驶时不使用远光灯的,扣5分。 注意:路考距离3公里
三、针对上面“二、夜间行驶 ” 怎样使用灯光
1,夜间通过急转弯/坡道/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灯光使用:交替使用远近光(变光2次以上) 2,夜间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 灯光使用:近光灯
3,夜间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于移动 灯光使用:将大灯转化为示宽灯+双闪 4,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条件下行驶 灯光使用:大灯开启 5,雾天行驶
灯光使用:雾灯+双闪+大灯开启 6,在刚才同样条件下紧跟前车行驶 灯光使用:近光灯
7,与对方会车、距对方来车将近150米 灯光使用:近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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