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外 派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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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阜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住所地:阜阳市清河西路九号 邮 编:236032 电话:2267023 传 真: 2298011 法定代表人:侯田玉 乙方:
住址: 邮 编: 电话: 传 真: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本合同为双方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条 用工单位、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派遣乙方到 (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位于 的办事机构,从事 岗位的工作。
(二)上述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 。2、 。 3、 。 (三)在本合同期限内,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考核成绩,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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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合同中约定的派遣期限与本合同期限不符,本合同期限可以随之调整,并由甲、乙双方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变更书(见附件二)。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监督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根据用工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甲方经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的工资构成和标准如下:
。 试用期内,乙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计付。
甲方按时足额将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乙方。 (二)乙方享受国家和用工单位规定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福利费在内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按照国家政策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其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合同中相关条款。
(三)在本合同期限内,如非因乙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及时到用工单位上岗工作,由甲方按照阜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五条 社会保险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用工单位统付的保险费用按期足额为乙方分别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其他法定的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如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失业、退休、生育、患职业病、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按阜阳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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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相关保险待遇。
(二)如用工单位为与乙方相同岗位的其他员工办理补充保险的,甲方督促用工单位支付同等费用,并由甲方负责以此为乙方办理相同的补充保险。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督促用工单位切实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二)根据工作需要及用工单位的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甲方督促用工单位制定和完善其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按照具体的岗位职责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劳动纪律和考核制度,并予以公示或者告知乙方,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忠于职守,服从甲方及用工单位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职业培训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甲方或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以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应当另行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保密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事项。对于乙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可以另行订立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经济补偿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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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因用工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或者乙方经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四)变更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负责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成工作交接手续。 (四)如因《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六项规定的情形终止本合同的,甲方依法将用工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发放给乙方。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在试用期内,乙方可以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三)甲方及/或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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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及/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在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的工资后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甲方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裁减人员,解除本合同。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即可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及/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及/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负责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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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成工作交接手续。 (九)如因《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终止本合同的,甲方依法将用工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发放给乙方。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授权下直接追究用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违反甲方及/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及/或用工单位经济损失的,由乙方直接向用工单位承担赔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的变更及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附件均系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用工单位各执一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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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应聘登记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技术职称 户籍所在地 性 别 籍 贯 文化程度 评定时间 民 族 婚 否 照片 所学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区 街道 路 号 室 起止年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本 人 简 历 单 位 单 位 职 务 职 务 家 庭 成 员
关系 姓 名 8
附件二
劳动合同变更书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编号: ),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1、 2、 3、 二、本劳动合同变更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自动替代原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
三、原劳动合同未予变更的部分,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甲方: 乙方: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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