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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中战略投资人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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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破产重整中战略姻周投长

资人的权益保护摘要院破产重整制度已在我国的破产理论和实务中得到普遍的接受遥相较于耗时较长尧收益较低的破产清算制度袁破产重整制度有着无可替代的优势遥在破产实务中袁当企业处于濒临破产的边缘或已经破产时袁须做出是通过重整重生还是通过清算消灭的选择袁若企业的利益相关人选择重整袁则须在选择重整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重整的模式遥在司法层面袁纵观我国整部叶企业破产法曳袁似乎战略投资人与破产重整没有半点关系遥在破产制度中得到叶企业破产法曳确定的主体只有债务人尧出资人尧债权人尧管理人尧等主体袁战略投资人在重整制度的篇章中也没有出现遥这种将重整融资完全托付给市场调节尧甚至对融资后权利义务的变动都不加以规则的立法思路值得商榷遥

关键词院破产重整融资曰战略投资人保护

一尧问题的提出

破产重整制度已在我国的破产理论和实务中得到普遍的接受遥相较于耗时较长尧收益较低的破产清算制度袁破产重整制度有着无可替代的优势遥在破产实务中袁当企业处于濒临破产的边缘或已经破产时袁须做出是通过重整重生还是通过清算消灭的选择袁若企业的利益相关人选择重整袁则须在选择重整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重整的模式遥王欣新教

1082019年26期渊9月冤

授将重整分为三种模式袁第一种为企业存续型重整袁即通过债务减免尧延期清偿以及债转股等方式解决债务负担袁并辅之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尧经营管理法人改善袁注册资本的核减或增加袁乃至营业的转变或资产的置换等措施袁达到企业重建再生之目的遥第二种为事业让与型重整袁是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出售让与他人袁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继续存续袁而以转让所得对价即继续企业价值袁以及企业未转让遗留财产渊如有冤的清算所得即清算价值袁清偿债权人遥第三种为清算型重整袁由于其与破产清算并无实质区别袁故不赘述遥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袁除第三种清算型重整模式以外袁前两种重整模式都依赖于资金的获取袁即融资遥

在司法层面袁纵观我国整部叶企业破产法曳袁似乎战略投资人与破产重整没有半点关系遥在破产制度中得到叶企业破产法曳确定的主体只有债务人尧出资人尧债权人尧管理人尧等主体袁战略投资人在重整制度的篇章中也没有出现袁唯一与之相关权力设定的是叶企业破产法曳第九十一条规定院野管理人向人民提交的监督报告袁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遥冶遥这种将重整融资完全托付给市场调节尧甚至对融资后权利义务的变动都不加以规则的立法思路值得商榷遥

二尧战略投资人的权益保护完善渊一冤知情权

破产重整中的知情权是指重整中的利害关系人对与重整有关的信息及时知晓的权利袁在重整融资中袁享有知情权的主体主要有债权人尧战略投资人等利益相关人遥对于战略投资人而言袁知情权产生于战略投资人入驻重整企业之前袁并贯穿整个破产重整程序直至其结束袁故战略投资人对知情权的享有是持续而非一次性的遥知情权的保护依赖于破产重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袁在股权融资方式下袁根据投资人的身份不同袁战略投资人可以分为外部投资人与内部投资人袁其中内部投资人也可称为内部融资人果申请重整前已经建立融资关系的袁野如当前融资人继续提供融资袁这类融资人就成为内部融资人遥相对于内部融资人袁重整中的公司之外的当事人参与重整融资成为外部融资人遥冶内部投资人与外部投资人的划分的主要原因在于二者所享有的信息资源不同袁但不论是内部融资人还是外部融资人袁都只是根据某种特定

的目的进行的划分袁在立法对其保护上应该一视同仁遥

信息披露制度是整个破产重整程序运行的基础袁因为只有在相关信息充足及时地公开下袁才能有效地防止破产中出现欺诈尧趁人之危等现象袁破产重整才能合法有序地进行遥我国法律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可以在叶证券法曳与叶企业破产法曳中找到袁其中叶证券法曳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得相对比较完善尧体系化程度较高袁对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中的信息公开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袁但由于非上市公司的特殊性袁叶证券法曳中的相关制度无法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融资袁故只能依靠叶企业破产法曳对相关利害人的知情权进行保护袁我国叶企业破产法曳对信息披露的规制没有成章袁而是散见于第尧第15条尧第23条尧第6尧第69条尧第79条尧第84条尧第90条尧第9尧第126条尧第131条等条款袁目前远未到达体系化和制度化的程度遥从对以上法条的分析中袁可以看出我国叶企业破产曳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院一是信息披露的内容规定过于简陋遥相较于德国的概括加列举方式与美国的列举清单的方式袁我国的规定的披露内容过于狭窄且难以操作遥二是信息披露的期限规定不充分遥信息披露应具备及时性的特点袁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获取信息的时间不同遥三是信息披露的方式规定不全面遥我国叶企业破产法曳中规定了通知尧报告和公告等披露方式袁但接受披露的主体主要是尧债权人及债权人委员会等主体袁战略投资人作为重要参与主体尧重整资金的投资者袁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遥四是信息披露的责任规定过于原则遥叶企业破产法曳中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可以处以罚款的处罚袁但具体怎么罚尧罚多少尧缴纳罚款的期限尧拒不执行的后果等涉及具体操作的规定均未规定遥这就造成了实务中操作难度高袁不仅战略投资人的知情权难以保护尧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也难以保护遥

渊二冤公平进入重整程序的权利

根据我国叶企业破产法曳规定袁破产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与营业事务由管理人负责袁债务人也可向申请自己负责袁可见我国关于破产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与营业实务的处分适用野管理人负责制度为主袁DIP制度为辅冶的规则袁这也意

CHINACOLLECTIVEECONOMY管理层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姻

赵玉洁

摘要院薪酬激励制度作为企业最为关键的制度设计之一袁在促进企业价值实现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遥近年来袁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袁都不同程度的引入了股权激励遥对企业高级管理团队进行股权激励有很多的优势袁但是许多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遥文章分析了我国企业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袁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遥文章的结论对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具有一定的启示遥

关键词院股权激励曰企业绩效一尧引言

现代企业结构的最大的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袁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所有者只需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袁有助于扩大企业的规模袁提高企业风险承担能力曰同时利用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遥然而袁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情况下袁有可能出现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袁即管理层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惜损害股东的资产遥对于管理层股权激励作为缓解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方式在近几年被我国大量的公司所采用遥股权激励实际上是一种薪酬激励制度袁通过使管理层持有一部分公司股票的方式袁让管理层能以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行事遥管理层在兼具企业所有者身份的情况下袁会更加注重企业的长远利益袁而不是短期经营业绩袁对企业事务也会更加尽职尽责遥然而袁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袁使得该模式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遥因此袁本文主要对我国管理层股权激励的类型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遥

二尧管理层股权激励的类型渊一冤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赋予管理层一种选择权袁允许管理层在未来某个时点以固定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遥一般来讲袁公司会实现设定一定的业绩条件渊通常称之为可行权条件冤袁只有当管理层达到该目标时袁

味着投资人的入驻需要与重整管理人或债务人接洽遥通常情况下袁先有重整管理人发放招募文件袁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袁然后收集意向投资人的重整意向书袁经过通知入围投资人尧签订保密协议尧启动尽职调查尧制作重整方案等程序后袁与最终确定的重整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遥

我国法律对于重整投资人的招募过程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袁此处不应出现立法空白遥首先袁在我国部分发达城市袁由于市场活跃尧企业资金普遍雄厚袁存在多方重整投资人竞相入驻重整企业的情况袁公开透明的招募制度是保障最优投资人得以参加重整程序的必要条件遥此处不宜全盘交由市场自我调节袁没有保障投资人公平参与招募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存在袁容易在招募过程中产生恶性市场竞争遥其次袁在某些特殊行业袁新投资人的遴选工作实际上是由部门或则由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袁行政权力参与下重整更不宜缺失必要的法律规制袁否则立法空白会成为滋生权力寻租等现象的温床遥因此袁投资人入驻破产重整企业的过程袁应该是在法律规制的框架下的公开透明的招募过程袁投资人的部分权利义务实际上在成为破产重整参与方前就已存在袁比如对重整企业相关信息的知情权袁以及参与招募竞争的公平竞争权袁则部分权利不宜交由市场自我调节袁不属于投资人应该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袁投资人的基本权利应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障遥根据我国破产重整中常见的招募投资人流程袁我国司法应回答两个基本问题院一是哪些主体可以确定投资人的招募方案钥二是如何保障招募过程的公正性钥

关于第一个问题袁笔者认为招募投资人是事关重整企业生死的大事袁应设置民主制度保障债权人的权利遥第二个问题则是旨在保障战略投资人的公平竞争权袁由于我国司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袁司法实践中各个破产重整企业的做法不尽相同遥以

江苏霞客环保色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功经验为例分析袁笔者认为保障招募过程的公正性上应做到以下几点院一是应根据利益相关方设立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袁并由破产受理的审查批准遥二是设立具体的评审规则袁评审规则可以根据重整企业的要求自由确定袁具体评审规则应由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制定袁并接受受审查遥三是评审过程与结果应受到相关主体的监督遥

参考文献院

[1]王欣新.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J].法律适用,2012(11).

[2]王佐发.预重整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J].论坛,2009(02).

[3]丁燕.论合同法维度下重整投资益的保护[J].法学论坛,201(07).

[4]王欣新,丁燕.论破产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2(02).

渊作者单位院贵州大学冤

中国集体经济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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