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其他事项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可申请延长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投资人调整的,需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调整后的投资人仍使用原名称的,还需提交由调整前后投资人签名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调整前投资人撤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内容;二是确认调整后的投资人使用原名称的内容,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 因省政府批准设立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 因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因属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 因持有驰(著)名商标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书;
◆ 因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
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6】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已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增/减/补/换营业执照提交材料规范
1.《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样张(仅适用于遗失补发营业执照/登记证的情形)。
4.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的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按照内资企业登记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文件。
注:
1.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转为内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自拟。
3.同时涉及股东变更等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3】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文件。
注:
1.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自拟。
3.同时涉及股东变更等其他登记事项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文件。
【4】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3.企业迁入调档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企业迁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迁移登记申请书》(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企业由原登记机关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时适用本规范。如迁出登记涉及登记管辖权的授权,应当一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2.迁入地登记机关直接发给迁出地登记机关《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的,迁出地登记机关直接将企业登记档案发给迁入地登记机关,无需企业按照本规范申请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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