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资产包过大不利于国内投资者参与,我们将账面价值约50亿元的不良债权分成9个资产包,对外征求投资者。我们除了将招标信息通过双方的网站发布外,我们北京产权交易所还通过全国联网的产权交易所、中国证券报等对外发布信息,此外,我们还通过定向信息向国内外的潜在投资者发送了信息。原计划2004年9月正式招标,但是后来由于投标者数量不足,该项活动中止。 当初北京产权交易所之所以成立“金融资产超市”是试图构建一个全国性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平台,既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提供一条新的市场化的途径和手段,又方便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为国内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便捷和平台。而实际结果却出乎我们的意料,尽管有国内投资者表示感兴趣,但最后没有一家国内投资者愿意投标。三、为何国际金融机构成为我国不良资产的主要买家 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2001年第一次打包处置不良资产开始,至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公开出售的资产包多数为国际金融机构购得,这也是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被广为诟病的方面之一。国际金融机构成为我国不良资产的主要买家有其独特的优势: 1.资金实力。投资于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金融机构多数是摩根斯坦利、美林、高盛等国际著名的金融集团的子公司,由于他们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他们获取资金的能力相对容易,甚至有大资金主动找上门。此外,他们的融筹资渠道宽、手段灵活,加上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资金充裕、要求的报酬率较低,资金对他们来说往往不是问题。与我国的机构投资者相比,国际投资者在资金实力上的优势无疑是极为显著的。本人曾在工作中接触到国内一家投资机构看到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包的投资价值,欲在这方面进行投资,也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但是在融资上却被卡住了,资金所有者要求的报酬率高达20%,同时还要求公司提供一定的担保。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也有其客观必然性。我国绝大多数专业投资机构由于存续时间较短,缺乏信誉度和知名度,融资难度大,加之我国资金所有者往往要么要求不太现实的高回报、要么持有回报率极低的银行存款等。 [!--empirenews.page--]2.报价高。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资产上一般都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售,在机会上对于国内投资者、国际投资者是公平和平等的,谁出价高谁得。在报价上,国际投资者的报价往往高于国内投资者。为何国际投资者往往能报出高价呢?一是资金要求的回报率相对低,投资者的压力也就相对较小,就能够报出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二是经验丰富、手段多样,回收率高。 3.债务人的欺内怕外。在向债务人回收不良资产上,国际投资者除了具有经验丰富、手段多样外,他与国内投资者相比,债务人往往畏其三分。别说国内的一般投资者,就是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在催收债权时,困难也是重重:诉讼不立案、立案不审理、胜诉不执行,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盛行(因为多数债务人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而一旦不良资产卖给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成为不良资产的债权人,债务人包括地方政府、法院等由于担心涉及国际诉讼、涉及地方形象等考虑,往往能
够较快了解债权债务,甚至为了息事宁人愿出较[1][2]下一页 高的价钱买回债权。对于这一点,资产管理公司也很清楚。资产管理公司也知晓,国际投资者在投资不良资产上获取了很高的回报,回收率很高,但是他们自身也承认若是自己回收时间会拖得很久,回收率也不会有外商高。 四、不良资产定价存在更多困难 对于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贷款如何定价,可以说也是困难重重。拿一笔不良债权来说,它一般存在三个价值,一是账面价值,由原始贷款的本金和应收未收利息构成;二是评估价值,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债务的资产负债盈利能力、债权的担保等情况估测出的价值;三是市场上能够实现的价值,亦可称之为市场价格。 首先来看账面价值。不良资产很难按照账面价值回收,这也是之所以成为不良资产的原因。当然,不排除债务人在苟延残喘数年之后,由于业务转型、加强管理、股权重组等原因恢复了盈利能力,能够悉数归还以前欠下的贷款本息,但这种情况是极为罕见的。从大数定理来看,不良资产能够回收的价值低于账面价值。 再来看评估价值。评估自身就是一种估测,评估价值/价格存在一个能否被认可的问题。而问题的关键是,不良资产(特别是债权类)作为一种资产不同于房地产、机械设备等,评估的难度更大,
对于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说既缺乏经验、也缺乏能力。因此,在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出售不良资产时,一般都请国际评估机构,尽管这些国际机构无论是能力还是经验都应是不容怀疑的,但是由于他们常年与国际上各大金融机构合作,在对待中国不良资产价值评估上,他们之间难免串通一气。 最后来看市场价格。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社会劳动,商品以什么样价格成交还要看市场的供求。根据一般西方经济学理论,商品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有可能高于生产成本,也有可能等于或低于生产成本。总之,一个商品能卖出多少价钱还主要看市场情况。在国际上,尽管银行不良资产的出售早已不是新鲜事件,在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甚至已经存在了一个无形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但是对我国来说,还很难称得上形成了一个市场,若非要冠之以市场的名衔,也起码是一个没有深度和广度的市场。对于我国不良资产的市场需求方,往往就那么几家国际金融机构,他们在决定是否购买上具有垄断优势,也可以说是一个买方市场,这种情况下,成交的价格难免要被压低,从而使得他们大赚特赚。 [!--empirenews.page--]国际金融机构投资我国不良资产赚得高额收益早已是不争的事实,甚至内部因分红不公而闹出了官司。但是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是否贱卖国有资产却要综合的看待,绝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卖国、地下交易、国有资产流失。造成不良资产成交价格较低从而国际投资者获取了超额利润,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原因是极为复杂的,当然对于个别的交易我们也是很难排除存在内部人与外部人勾结、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假公济私的情况。五、不良资产的最终损失如何处理 我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经过了两次剥离,第一次为集中剥离,发生在2000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总量约为1.4万亿元的不良贷款,资产管理公司是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不良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收购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和资产管理公司向对应的国有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第二次剥离则为配合建行和中行的股份制改造而进行,这次剥离不同于上一次对口、按面值剥离,而是通过近似市场化的方式剥离,按市场价格成交。为了配合工行以及未来农行的股份制改革,这两家银行也可能会发生不良贷款的再次剥离,方式会类似于中行、建行的二次剥离。第二次剥离之所以采用按市场价格成交,主要的目的是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使他们成为一个市场化的主体,而不是一个类政府机构,这涉及到资产管理的未来去向和转型问题。对于第二次剥离的不良资产,收购的资产管理公司要独自承担风险,如果最终处置回收的资金不足以弥补收购价款和发生的相应费用,资产管理公司就要承担经营损失。但是第一次集中剥离,资产管理公司是按照账面价值收购的,从目前的回收率来看,能够回收的现金金额一定小于账面价值和定向发行金融债要付的利息,这里就存在一个差额或者说损失,由此引出一个问题:这个差额如何弥补,由谁来承担? 2000年四大国有银行共向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1.4万亿元的不良贷款,按照截至2005年第3季度的资产回收率25%计算,则未来的净损失在1万亿元左右,折合美元1238亿美元(按8.08元人民币/美元),这一损失相当于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为解决储贷协会支付的1240亿美元成本。从国家的经济规模来看,我国仅为美国的1/10,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国有银行改革的成本之大。美国当时储贷协会的损失1240亿美元最终由广大纳税人承担,而这一过程并非坦途,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毫无疑问,四大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贷款所造成的损失最终也要由我国的广大纳税人来承担,但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目前却不得而知。1万亿元(仅指第一次剥离)的损失,若由财政直接承担,相对于今年大约3万亿元的财政收入来说,压力实在太大,即使分几年分摊,也势必会影响我国的财力和财政政策,进而会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如果通过央行向财政透支的方式解决,尽管不会直接影响国家的财力,却会造成基础货币的净投放,容易招致通货膨胀。当前,无论是央行,还是财政部抑或中央政府,对于如何处置最终损失并无具体措施,而从最初的时间安排来看,所剩的时间并不多了。 [!--empirenews.page--]六、有关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贷
款处置中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进一步增加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透明度。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持有的不良资产时都会在专业财经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和公布,但事实上信息发布的覆盖面还是相当狭窄。为了提高回收率、便于接受监督和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今后资产管理公司的信息发布面还应扩大,尽可能多地采用各种媒体向外界发布信息,在交易最终达成后,也要向外界披露交易的实际过程和有关细节,主动对外界说明,而不是像现在交易达成后,资产管理公司往往羞羞答答,即使通过媒体释疑,也是语焉不详,不能令人满意,且往往更使人心生疑虑。 2.提高司法和执法水平。从当前已有的法律来说,已经能够起到保护债权人的作用,但是阻碍国内机构投资于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是司法和执法上的不严肃、地方保护主义等,而司法、执法上的内外有别,不仅挫伤了国内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反而变相鼓励了国际金融机构的借机压价和牟取暴利。 3.为银行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防止不良贷款的积聚。过去我国国有银行之所以出现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其中一个原因是贷款一旦发生不良后,银行能够采取的保护性措施有限,不能及时处置,不良贷款被搁置下来而导致不断积聚,最终出现了大面积不良贷款。为了给银行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首先在立法上要切实保护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目前来看最首要的是要完善《破产法》;其次,要加大司法和执法力度,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4.打造全国统一的不良贷款流转市场。通过笔者切身的经历和感受,构建一个不良贷款流转市场不仅仅是要有一个信息发布的物理平台,更重要的是:一要培育不良贷款的评估机构,为不良资产定价提供依据;二要培育专门投资于不良贷款的讨债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今后,随着我国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会不断提高。但是,银行无论怎样控制贷款风险,总是会出现不良的,贷款出现不良后,银行要么自己处置,要么出售给专业的讨债公司。根据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在处置不良贷款上引入专业化的分工,不仅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也有利于银行专注于盈利业务。 5.中央政府应尽快研究如何处理资产管理公司因处置按账面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损失。尽快出台合理的解决方案,促使市场各方形成良好的预期,有利于保证宏观经济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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