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武勇(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诸公(交)行罚决字
[2021]0393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诸公(交)行罚决字[2021]03933号 【处罚日期】2021.08.1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张武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3:1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9日,张武勇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璜山镇沙田畈村出发驶往璜山镇五灶村自己家方向,18时57分许,途经诸东线23KM璜山镇供电所处地方,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77mg/100ml)违法行为,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张武勇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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