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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分级管理制度

来源:小奈知识网
白酒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影响白酒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分级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生产与销售的白酒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曲、小曲等种类。

第三条 本分级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四条 白酒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生产与销售。 第二章 分级标准

第五条 依据产品的质量、口感、历史传承、品牌影响力等因素,将白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第六条 特级白酒:具有优质的材料、精良的工艺,酒体醇厚、口感细腻、余味悠长,历史悠久,品牌影响力深远。

第七条 一级白酒:具有较高的材料和工艺水平,酒体丰满、口感柔和、余味舒适,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第八条 二级白酒:具有一定的材料和工艺水平,酒体平衡、口感清爽、余味适中,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第九条 三级白酒:产品质量一般,口感普通,缺乏品牌影响力。

第十条 根据分级标准的不同,白酒产品的包装、售价等方面也有相应的要求。 第三章 生产要求

第十一条 生产特级白酒的企业,必须具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严格的原料选取和工艺控制,产品必须经过多次精制和陈酿。

第十二条 生产一级白酒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材料和工艺水平较高,产品稳定、口感优良。

第十三条 生产二级白酒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材料和工艺水平一般,产品品质基本稳定。

第十四条 生产三级白酒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质量较差,口感一般。

第十五条 各级白酒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严禁使用禁用添加剂和劣质原材料。 第四章 销售要求

第十六条 特级白酒在销售渠道、售价等方面享有优势,必须在产品包装上进行明显标注,以示区别。

第十七条 一级、二级、三级白酒在销售渠道、售价等方面相应不同,不得擅自冒用其他级别的标志。

第十八条 白酒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的分级标准进行销售,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其词。 第十九条 白酒销售企业必须对销售的白酒产品进行合理定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十条 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相关部门将对白酒的生产和销售进行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分级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及消费者组织也可以对白酒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举报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本分级管理制度规定的白酒产品生产企业,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故意冒用其他级别标志,虚假宣传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连带追究其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分级管理制度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分级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白酒生产和销售,并且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二十八条 对于白酒分级标准的调整和完善,将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本分级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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