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3.1.1条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第3.1.2条 木结构的计算,应考虑下列两种极限状态: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容许值。
对于所有结构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其强度及稳定性。
对于在使用时变形值须受限制的结构,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验算其变形。
第3.1.3条 设计木结构时,荷载应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的规定执行。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采用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第3.1.4条 设计木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在一般情况下,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木结构,其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对于特殊建筑物的木结构,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要求另行确定。
本规范所有设计指标均按安全等级为二级确定。
第3.1.5条 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遵守国家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 设计指标和容许值
第3.2.1条 在正常情况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3.2.1-1采用。
对于下列情况,表3.2.1-1中的设计指标,尚应按下列规定予以调整:
常用树种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N/表3.2.1-1
)
横纹承压fc,90 强度 组等级 别 抗弯fm 顺纹抗压及承压 fc 顺纹抗顺纹抗拉 ft 剪 fv 拉力螺弹性模局部表 量 全表栓 面及齿E 面 垫板下面 面 2.3 15 13 15 B 鱼鳞云杉、西南云杉 A TC13 B 油松、新疆落叶松、 云南松、马尾松 红皮云杉、丽江云杉、 红松、樟子松 A 西北云杉、新疆云杉 TC11 B TB20 — TB17 — TB15 — 杉木、冷杉 木 水曲柳 锥栗(栲木) 桦木 20 17 15 11 10 18 16 14 7.0 12 11 10 1.2 2.8 2.4 2.0 4.2 3.8 3.1 6.3 5.7 4.7 7.4 7.6 6.2 12000 11000 10000 10 7.5 1.4 1.8 2.7 3.6 9000 13 10 8.0 1.4 12 12 9 8.5 1.5 1.5 1.9 2.9 3.8 9000 10000 9.5 9 1.6 1.6 2.1 3.1 4.2 10000 3.5 4.6 10000 适用树种 A TC1 B A TC15 柏木 17 东北落叶松 铁杉、油杉 16 10 1.7
注:1.对位于木构件端部(如接头处)的拉力螺栓垫板,其计算中所取的木材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应按“局部表面及齿面”一栏的数值采用。
2.木材树种归类说明见本规范附录五。
一、在本规范表3.2.1-2所列的使用条件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乘以该表的调整系数。
木材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的调整系数 表3.2.1-2
调整系数 项次 使用条件 强度设计值 1 2 3 4 5 露天结构 在生产性高温影响下,木材表面温度达40~50℃ 恒荷载验算(注1) 木构筑物 施工荷载 0.9 0.8 0.8 0.9 1.3 弹性模量 0.85 0.8 0.8 1.0 1.0
注:1.仅有恒荷载或恒荷载所产生的内力超过全部荷载所产生的内力的80%时,应单独以恒荷载进行验算。
2.当若干条件同时出现,表列各系数应连乘。
二、当采用原木时,若验算部位未经切削,其顺纹抗压和抗弯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可提高15%。
三、当构件矩形截面的短边尺寸不小于150mm时,其抗弯强度设计值可提高10%。
四、当采用湿材时,各种木材的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以及落叶松木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宜降低10%。
第3.2.2条 木材斜纹承压的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α——作用力方向与木纹方向的夹角(°)。
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亦可根据
、
,90和α数值从图3.2.2查得。
——木材斜纹承压的强度设计值(N/
);
图3.2.2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第3.2.3条 受弯构件的计算挠度,不应超过表3.2.3的容许挠度值。
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值 表3.2.3
项次 构件类别 l≤3.3m 容许挠度值[ω] l/200 l/250 l/150 l/250 l/250 1 檩条 l>3.3m 2 3 4 缘条 抹灰吊顶中的受弯构件 楼板梁和搁栅
注:表中l——受弯构件的计算跨度。
第3.2.4条 验算桁架受压构件的稳定时,其计算长度
一、平面内:取节点中心间的距离;
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中的受压下弦,取侧向支撑点间的距离。
第3.2.5条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3.2.5的容许长细比。 表3.2.5
受压构件的容许长细比
项次 1 2 3
构件类别 结构的主要构件(包括桁架的弦杆、支座处的竖杆或斜杆以及承重柱等) 一般构件 支撑 容许长细比[λ] 120 150 200 第3.2.6条 原木构件沿其长度的直径变化率,可按每米9mm(或当地经验数值)采用。验算挠度和稳定时,可取构件的中央截面;验算抗弯强度时,可取最大弯矩处的截面。
注:标注原木直径时,应以小头为准。
第3.2.7条 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构件部分,其强度设计值和设计容许值应按国家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采用。
第3.2.8条 当采用两根圆钢共同受拉时,宜将钢材的强度设计值乘以0.85的调整系数。
对圆钢拉杆应验算螺纹部分的净截面受拉,其强度设计值应按国家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粗制螺栓的数值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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