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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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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版)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区卫生厅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为加强处方管理,保证处方符合规范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我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一、处方的定义: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三、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四、处方管理

1、 医院对处方的开具、调剂、保管及处理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3、处方书写要求:

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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