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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发展的路径与保障

来源:小奈知识网
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发展的路径与保障

李梦影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050000)

摘要:在互联网背景下大力发展农村电商服务,实现农业的转型升级,是当今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农村电商服务主要是将传统农业与“互联网+”相结合,形成新兴的农业发展模式,电商服务因虚拟性、无界性等特点引起了世人的瞩目,但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因此本文主要介绍了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服务的发展现状及立法演变、构建农村电商服务的法律保障机制的意义,针对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可行性较强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农村电商服务;法律保障引言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催生了各种新生事物,自2014年以来,农村电商就受到空前关注。2014-2017年一号文件连续四年明确指出要推进农村电商发展,2017年2月5日发布的一号文件首次把农村电商单独列出,淘宝、京东、阿里巴巴等纷纷抢滩农村市场。农村电商之所以受到如此重视源于其巨大的现实意义。李克强在2019年3月的《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在各行业各领,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的社会发展形域推进“互联网+”

,“互联网+”已经改造并影响了众多行业,例如态的大背景下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旅游”、“互联网+新媒体”等,因此要想使“互联网+农业”取得较快速度的发展,必须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大力发展农村电商,进一步打开农村市场,从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农村电商服务的发展现状及立法演变(一)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农村电商服务的发展现状

农村电商指的是以网络系统及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为主体,进而开展的农业生产管理、农产品网络营销、物流

及客户关系管理等一系列电子化的交易、管理活动。可以看出农

2000年,全国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总体进入了法治化,出台了《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电信条例》这两部关键性的行规;后相继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侵台了《电子签名法

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2013年全国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者权益保》规定了网络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义务和连带责任等进一步突出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015年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导意见》以及全国通过的《法》等。

我国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农村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直到2013年《电子商务法》才被全国正式列入立法计划,在此之前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一直依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等处理,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决通过《电子商务法》

对电商行业的销售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等热点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厘清了电子商务监管职责的内外边界,界定了电子商务经营标准和相关责任义务范围,完善了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维护了电子商务的公平竞争,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有了基本法和制度框架,未来,在农村电子商务领域,可以根据农村的经济业态制定个性化的法规规章。

二、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服务法律保障存在的必要性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无界性、数字化、成本低、交易效率高等特点,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连续14年一号文件均涉及到的是三农问题来看,三农问题是我国极为重要的问题,而农村电商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直接信息服务平台,因此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具有巨大意义。

(一)构建农村电商服务法律保障机制是盘活农村经济的引擎根据阿里研究院的数据预计,2016年,我国农村电商消费市场的总量将突破4600亿元,并且在互联网普及率显著提高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逐渐完善的基础上,未来10-20年间,我国农村网购有可

能超越城市地区。我国农村数量很大,单纯靠国家财政支持难以

村电商的兴起与发展与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

。农村电商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可以概括为“起步晚,发展快”2012年在“”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2015年李克强在常务会议上更是指出要改善农村电商当前的发展环境,完善农村信息网络、交通、冷链、产品集配等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电商进一步发展,实现“促消费惠民

生”的社会价值,2017年-2018年国家对农村电商的支持力

度持续加大,因此农村电商服务的发展起步比较晚,但我国农村电商服务的发展速度比较快,2018年上半年,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达到6322.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4.4%,占全国网上零售额的

比重为15.5%,虽然我国农村电商所占比重比较低,但是由于巨

大的农村人口红利以及红利,使得农村电商未来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农村电商服务的立法演变

我国农村电商服务发展的大背景得益于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同时得益于国家出台的性文件以及颁布的相关法律。

作者简介:李梦影(1990-),女,硕士研究生,河北经贸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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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农民致富。农村电子商务因为不受时间以及地域的,使得农产品在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环节大大突破了传统农业的局限性,因此农村电商的发展使得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得到极大的拓宽,推动了农民收入的增加,盘活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构建农村电商服务法律保障机制是精准扶贫的有效手段《电子商务法》第6规定,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到2020年832个实现贫困县全部摘帽,现行标准下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阶段目标。现阶段,我国的扶贫因时间短、任务重而进入攻坚区,农村电商则是完成精准扶贫的有力推手。电商扶贫为农村电商的发展提供了持久的动力。通过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等信息化手段消除传统农业的弊端,对贫困地区进行电子商务培训,加大财政支持,打造农业品牌,支持农产品预售,引导电商企业入驻农村,提高农民收入,实现精准扶贫。

(三)构建农村电商服务法律保障机制是增加农村就业机会的渠道

传统农业受时间、地域较为严重,使得农业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加。相较于二三产业而言,农业的收入低,农民生活较清苦,因此对于经济发达的城市区域就成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首选,以至于曾经一段时间有些农村基本成为“空村”

,只有一些老年人与小孩子在农村中,这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而农村电商服务的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留学生还有城市里的青壮年劳动力回村创业。通过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和科普宣传等教育方式使得大量的农民走上了开网店的道路。大学生凭借在学校学习的先进知识,大量在从事技术科研工作。淘宝村的出现使得大量的农民有了就业岗位,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

(四)构建农村电商服务法律保障机制助力推动传统农业转型升级

农村电商服务的发展,不仅使得农民的收入有了显著增加,同时也推动传统农业的转型升级。电商服务克服了传统农业存在的诸多局限,实现跨地域、跨季节的农产品的调配,在空间范围上有了巨大的进步,使得传统农业与互联网时代紧密的结合起来。从2015年2月一号产文件强调的从电子商务进农村、涉农电商平台建设、农产品电商等方面进行全面部署,阿里巴巴集团、京东等电商企业通过积极布局农村市场,以及阿里巴巴集团推出的“千县万村”的淘宝村计划,可以看出不仅还有各大电商企业都在推进传统农业向新型农业的转型升级。

三、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服务法制保障存在的问题(一)农村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法》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

活动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⑤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

的民事行为能力。此条规定解决了之前电子商务交易中主体资格及行为能力的认定问题,但农村电子商务中多为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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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等,此类主体仅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身份信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仍然存在交易活动中难以了解对方信息的风险。

此外,农村电子商务合同中意思表示可能存在问题,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均要求意思表示要真实。但合同签订当事人并非面对面的交流,很多农民文化水平不高,沟通和表达能力较差,仅通过电子设备发送出意思表示,不免使得当事人的认知相对的片面,这就为网络欺诈提供了空间。电子设备出现故障以及电子数据在传输的过程中出现失真等情况同样会导致合同签订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就会影响电子合同的效力,从而给交易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农村电商服务存在监管混乱问题

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监管的权威性法律法规存在空白

,《电子商务法》中并没有规定专门的监管部门,而是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针对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进行划分,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多部门分工负责导致多龙治水、互相推诿的局面,监管组织体系中部门职责缺乏有序分配和协调,监管方法和手段有待创新,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农产品溯源体系还未建立健全。

此规定为宏观的方向性规定,如何贯彻落实使之落地还需要一些列的监督管理细则和配套制度。

(三)农村电商服务存在网络安全隐患

一方面农村电子商务因为具有开放性、虚拟性,从而使得网络交易安全存在隐患。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安全意识不强,或企业安全配置不当造成系统存在安全漏洞。与此同时,随着网络高科技犯罪趋势的不断提升,使得各种病毒以及恶意程序不断出现。

以上几种情形只是众多网络不安全因素中的几个,可以看出网络不安全隐患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农村电商服务的发展。尤其是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极其容易使得消费者的信息被泄露,因此,为保障农村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不仅需要从技术上加以防范,还应该规定相应的规则来应对网络安全隐患。

(四)农村电商服务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在农村电商服务中,时有发生商标侵权案件。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非法链接、源代码植入、域名抢注、冒名宣传等。我们都知道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一旦商标被侵权,企业损失的可能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有可能损害名誉。同时,知识产权法侵权的形式也在不断增加,如加入链接、网页设计、域名抢注、销售排名造假、虚假宣传等形式,因此为了打击农村电商服务中日益猖獗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在技术上采取相应的措施,更应该具备保护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且要敢于同侵权行为做斗争。

四、互联网背景下构建农村电商服务法律保障的路径选择在新的《电子商务法》实施的大背景下,针对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易发频发问题,如何使其中的法律规定落地,有效规制农村

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的电商法律体系,首先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结合农村电商发展对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包括实施的细则和处罚细则等。其次,梳理现有的与农村电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步骤的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订,着重明确农村电商的批准进入主体资格的认证标准体系,细化农村电商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制定衡量农产品质量等级的标准,明确农产品质量检测必要的程序过程,交易纠纷的处理办法等。根据农村电商应用信息技术的特点,与时俱进,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如制定与建立和使用农产品信息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电商市场的监管

农村电子商务监管涉及交通、商务、邮政、金融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应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管边界,明确本部门的监管职责内容,明确市场监管执行的主体、对象范围、监管程序,建立跨部门监管职能的协调机制,使各部门有机整合衔接,消除监管真空,协调监管重叠覆盖区域,在各个具体方面进行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根据农村电商主体进入标准,检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是否满足条件,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活动,了解农村电商的开办情况和工商执照的等级情况,对不符合主体标准的小微企业进行处罚,建立和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数据库,增加监管有效性,在产品质量检测方面,鼓励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建立起农产品质量溯源监管体系,规范农村电商市场。同时社会各界与通力合作,发挥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作用,企业积极响应,协会协助自律,媒体监督曝光。

(三)强化交易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法律保护

农村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安全问题逐渐被提上日程,因此关于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完善成为越来越紧迫的任务。一方面,就民法基本法的立法而言,反映了交易安全的理念,但毕竟只是理念,因此应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借鉴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法律比较成功的国家经验,例如在虚拟专用网、加密技术、认证技术、身份识别技术、认证机构防火墙技术等领域取得卓越成就的国家,其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为此来构建一套适应我国实际国情的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商事单行法基于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对于电商服务安全的要求更高,因此可以在遵守民法基本法的规范基础上,一定程度上对民法有所突破来进一步完善交易安全立法。例如,在咨询计算机等网络管理专家意见之后,针对电子商务在虚拟环境中的运行程序来进一步做出法律规范。

(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加强对农村电商的创新保护,严格执行《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提高平台经营者的违法成本。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发生的一大原因是因为违法成本低,因此提高平台经营者违法成本,加大对

侵犯知识产权不法分子的处罚力度势在必行的。另外对于侵犯知识产权不法分子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提高其违法经营成本,减少违法经营的可能性,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此外,强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流程效率和处理机制,简化处理流程,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对侵权企业的违法成本。建立电子商务创新示范工程,明确规范的制度等,建立创新示范与资源分配的联动机制,来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结语

总而言之,三农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而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服务的法律保障问题又是三农中的重要问题,促进农村电商的发展意义重大。就当前农村电商的发展现状而言,其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不断朝专业化方向发展。因此,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服务的法律保障依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任重而道远,需社会各界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基金项目:2018年河北省硕士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省级重点项目(CXZZSS2018099)

注释:①林洁.农村电商的发展现状.南方农机,2015年01期.②吕丹.基于农村电商发展视角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安置路径探析.农业经济问题,2015年03期.

③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中国农村电子商务报告(2017-2018),2018年10月.

④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集团2016年财务报告,2016年3月21日

《电子商务法》第10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规不需要登记的除外。参考文献:1]梁艾福.《电子商务法》的现实价值与落实思考[N].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01-2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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