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保证在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在生产区作业时的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除正常操作外的所有作业管理 3职责
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域除正常操作外的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4控制程序 4.1作业管理
4.1.1正常生产操作外,凡是在生产公司区内作业都应严格执行相关作业许可证规定。 a.动火作业应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b.高处作业应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c.动土作业应按照《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d.临时用电作业应按照《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1.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和部门应对生产区域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和设施安全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区域如生产装置区域交叉时,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1.3生产区域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区域内工作。 4.1.4进入生产区域人员作业前应清楚各种标识牌所表示的意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4.1.5办公室应对进入生产区域作业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作业。 4.2作业人员管理 4.2.1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2.2实施人
独立承担作业必须持有作业证,并在相关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实施人必须在场监护,实施人接到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办公室报告,实施人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作业前,实施人应主动向作业点所在部门当班班长交验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验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4.2.3监护人
监护人由作业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作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部门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作业,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监护人所在位置便于观察整个作业现场,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实施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2.4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出具《分析报告单》。
4.2.5安全员
执行作业的单位和作业点所在部门的安全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办理公司内相关作业证,并检查相关作业规定的执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作业时,公司和班组安全员、消防员必须到现场。
4.2.6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类作业的各级作业审查批准人审批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和《作业风险分析记录表》是否符合要求和正确。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5相关/支持文件
5.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在劳动(作业)过程中不受意外伤害,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公司全部区域 3 具体规定
3.1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公司的安全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3.2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
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3 安全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安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4.4 公司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4.5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4.6 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4.7 企业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的人莅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4.8 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公司安全人员应定期检查这些防毒护具,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4.9 一般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发放,不得拖延。特殊劳动保护用品,若需要时可向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发放。
4.10 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4.11 凡发给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4.12 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失效后应报废。
4.13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4.14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制度。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b能够有效地预防对人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达到全面防护。
c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美观、大方,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 d选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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