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自我环境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公司相关部门、班组和岗位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义务和责任,推动全员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为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现有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为公司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环境污染防治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XXXXX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等上级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的自行环境监测及本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二条 环境监测:是指按照环境保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对环境质量状况的监视和测量活动。根据环境监测的主体,可分为公司自行监测和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行政监测。
第三条 自行环境监测:是指公司按照环境保律法规要求,为掌握生产及相关活动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自行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通常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管理。本办法中的环境监测既是针对本公司环境状况的自行环境监测的简称。
第四条 本公司自行环境监测的方式包括:
(一)利用公司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的环境监测;
)
(二)委托具备资格的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
第五条 环境信息:本办法中的环境信息是指公司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其中环境监测结果是公司重要的环境信息之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等方面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公开。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本公司自行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过程进行管理,对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需要选择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本公司自行环境监测时,安全环保部负责评价第三方监测公司的资格和能力,并审定监测方案,监督、管理监测过程。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车间、班组接受安全环保部安排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配合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的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章 环境监测与报告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等,确定本公司环境监测方案,规定监测点位、
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等内容,必要时应绘制监测点位示意图,并明确监测结果公开时限。
第六条 环境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条 本公司环境监测的内容包括: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1. 监测目的: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成分、浓度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评价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情况,从而为环境管理与评价大气质量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 监测点及监测指标:锅炉脱硫除尘器进出口烟尘、 S02、NOX浓度以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
3. 对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
a、须取得省、市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测证”证书 ,并严格按照“环境监测人员职责”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b、严格按照《环境监测安全操作规程》从事现场采样、室内分析等各项监测工作。
c、对本职工作必须有高度责任感,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严格按照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废气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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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所获得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应及时整理,认真填写各种监测表格,字迹清楚,统计正确,严禁弄虚作假。
e、要爱护各种仪器,仪表等公用设备。在工作中对仪器、仪表及各种监测用具要经常地、 定期地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或更换。
f 、现场采样和分析人员要经常进行有关安全知识的学习,避免发生任何伤亡事故。
g、确定采样位置时必须考虑采样点的方便、安全,监测前要准备好工作平台和防护拦等安全措施。
4. 监测频次:S02、NOX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5. 监测方法和数据处理:
监测方法和数据处理参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暂行技术要求(废气部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和废气部分)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有关规定进行。
(二)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1. :
2. 监测目的:掌握废水排放状况及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效果,及时、准确地掌握水质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提供数据和资料,以便控制废水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水体的环境质量。
2. 监测点及监测指标:矿井水处理站出水口的、生活污水处理站进出水口的 pH值、COD、BOD 5、SS、污水总出水口的。
3. 对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
a 、须取得省市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测证” ,并严格按“环境监测人员职责”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b、严格按照《环境监测安全操作规程》从事现场采样、室内分析等各项监测工作。
c、采样前,必须了解与排放废水有关的工艺程序和治理措施,便于判断存在的干扰物质和做必要的预处理。
d、做好详细的现场采样记录,及时核对标签和检查保存措施的落实。
e、分析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分析方法,了解废水特征,发现干扰物资并采取有效的消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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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分析人员应认真做好原始分析记录,进行正确地数据处理和有效的校核。
4. 监测频次:COD和氨氮每日监测1次,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指标每月1次。
5. 监测方法和数据处理:监测方法和数据处理参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暂行技术要求(地表水和废水部分)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有关规定进行。
(三)噪声监测
1. 监测目的: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公司噪声排放现状,分析其变化趋势和规律,了解各类噪声源的污染程度和范围, 为公司噪声管理、治理提供系统的监测资料。
2. 监测点及频次:坑木加工房及风机房等产噪设备室外,每月1次;厂界每季1次。
3. 对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
a、应掌握物理学,声学基本理论及有关环境科学基础知识,接受噪声监测技术的专业培训, 取得省市环保部门颁发的 《环境监测证》,并严格按“环境监测人员职责”和《环境监测安全操作规程》从事现场采样、室内分析等各项监测工作。
b、应掌握噪声监测的基本原理,了解测量设备技术性能, 正确、熟练地使用监测仪器,尤其要掌握仪器的校准、调式和保养方法。
4. 监测方法和数据处理:
监测方法和数据处理参照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部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
量方法(GB12349—90)》中有关规定进行。
(四)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如果有,请补充,如果没有,删除本 条内容):
第 安全环保部负责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识牌。
第九条 公司环境监测采取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等处,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要求安装有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应全天连续进行。手工监测频次执行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对于公司所开展的手工环境监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
(二)具有与监测本公司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若公司环境监测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实施,被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必须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具备CMA资质,或者是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环境监测的情况,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
(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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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环境监测记录:
(一)环境监测记录包括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等。
(二)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环境监测管理和相关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纳入公司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所开展的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用环境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每月初的7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若在环境监测过程中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上级公司环保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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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公司应于每年1 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环境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上级公司报告,必要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
(二) 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情况;
(三) 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四) 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
(五) 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第五章 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的要求,安全环保部负责将公司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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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基础信息:公司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若存在)等;
(二) 环境监测方案;
(三) 环境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四) 未开展环境监测的原因;
(五) 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可包括对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上级公司要求,需要时应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公开的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环境信息公开时限:
(一) 公司基础信息应随环境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环境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
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二) 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三) 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 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 小时均值;
(四) 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环境监测年度报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环境监测过程、监测结果及环境信息公开的过程和内容进行监督,确保环境监测质量及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满足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能按照规定的指标、频次进行环境监测、监测结果不达标、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等情况,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分析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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