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来源:小奈知识网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

合本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

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条例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 职工代表的选举与权利

第四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

(一)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职工代表名额,为职工总数的2~10%;

公司根据职工人数和部门设置情况,确定代表总数及名额分配方案。

(三)选举职工代表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得指定,如有违

反,一经查出,所指定代表资格立即无效。

第五条 职工代表的任期、替补、撤换:

(一)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调离选举单位或退休、内退、死亡时,其代表资格

自行消失;职工代表犯有严重错误和触犯刑律的,撤消其代表资格;

(三)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或者撤换

本单位不称职和不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职工代表。

第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等民主管理活动,有权参加对领导人员的质

询。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次:

(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两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二)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为有效,遇有重大

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必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

(一)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予以确认的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中规定的审查同意或否决、审议决定、评议

监督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三)职代会形成的决议要向全体职工书面公布。

第九条 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讨论集团公司的行政工作报告、企业的中

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投资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

财务预决算、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培训计划、提

案征集立案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讨论通过企业的工资分配原则方案、集体

合同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

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职工生活福利设

施计划安排等重大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

和任免的建议。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对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副书记、

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

(五)民主选举权。依法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职工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提名;

(六)听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听取和监督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厂务公开内容的公开情况,听取上届职代

会工作情况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提案

第十条 确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围绕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

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针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劳动分配制度等重大问题

来确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

提案内容主要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提案的

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

第十二条 征集和处理提案的程序

(一)公司工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向职工代表发提案征集表;

(二)职工代表在调查研究、收集职工群众意见后填写提案表;

(三)各职工代表组对提案进行筛选整理后,交公司;

(四)公司对提案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提案条件的即可立案。不符合

人力资源体系制度汇编•第二部分•组织、招聘、薪酬、绩效

166

条件的退还本人并予以说明;

(五)对已确定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送公司办转呈公

司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六)把公司领导签发意见后的提案分转有关承办单位处理、实施。

对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落实的提案,向提案人作必要的说明;

(七)公司对提案落实情况负责进行催办;

(八)组织职工代表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九)向下一届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为集团基本制度,解释权归工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

事宜将另行补充。

修订颁发日期: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