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鼓励全员奋发向上,提高工作绩效;预防和纠正员工的违规失职行为,保证顺利达成生产经营目标。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管理。 3、职责:
管理部督导实施,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4、内容:
4.1.奖励类别:表扬、嘉奖、小功、大功;
4.2.奖励金额(每次):表扬30元、嘉奖50元、小功100元、大功200元;
4.3.特殊荣誉奖(每次):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在工作中节能降耗有显著成效,经验证确能给公司提高经济效益的,按项目或产品总额的10%给予奖励; 4.4.处罚类别:警告、申诫、小过、大过、解除劳动合同;
4.5.处罚金额(每次):警告30元、申诫50元、小过100元、大过200元;
4.6.重大经济处罚(每次):因责任心不强或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无法追回)按损失的10%给予处罚,对于恶意、故意造成产品损坏的给予100%经济处罚,视情节严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7.二次表扬为嘉奖一次,二次嘉奖为小功一次,二次小功为大功一次,以此类推,同年
度功过可相互抵销,一年内二次大过员工,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8.奖惩提报程序:由部门(单位)主管提报,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4.9.奖惩文件经批准后,一份(奖惩提报单)进入员工个人人事档案,另一份用(管理部拟公告对外)张贴。张贴于公告栏的奖惩文件一周后由人事部收回。 4.10.奖惩标准:
4.10.1.以下表现记表扬(1—2次)
(1)工作积极进取,促进生产效率和品质的有效提升者;
(2)长期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能在员工当中起到模范表率作用者。 4.10.2.以下表现记嘉奖(1-2次)
(1)长期认真落实“6S”各项要求,月评比总成绩第一名部门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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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导整个团体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重要任务的管理者;
(3)克服工具、机台、环境、原料、人为等特殊困难,按时完成任务,成绩突出者; (4)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工艺失误或材料用错,并制止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制程问题者;
(5)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品质异常,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避免发生较大损失者。 4.10.3.以下表现记小功(1-2次)
(1)上级交给的重大任务能妥善办理且提前完成者;
(2)对于重大异常情况、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机器故障迅速处理或主动配合,使生产顺利完成,避免公司损失者;
(3)对生产技术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4.10.4.以下表现记大功(1-2次) (1)对提高产品质量有特殊贡献者; (2)避免重大事故者;
(3)对节约原辅材料、能源及资源成本有重大贡献者; (4)维护公司秩序和形象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者;
(5)敢于同邪恶势力作斗争,协助公司破获扰乱经营生产秩序的各类案件、有突出贡献者; (6)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重大权益之事,能事先发现或防止,而使公司减少或免受损失者。
4.9.处分标准:
4.9.1以下表现记警告(1-2次):情节较重者应予申诫
(1)工作怠惰应予警告,擅离工作岗位者(串岗、脱岗) 应予申诫; (2)行为不检,第一次应予警告,第二次告诫仍不悔改者应予申诫;
(3)工作疏忽致影响公司声誉或利益,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予警告,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申诫;
(4)工作疏忽致造成公司损失,其金额在100元(含)以下应予警告、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应予申诫;
(5)服装不合规定,第一次应予警告,第二次纠正仍不遵守者应予申诫;
(6)妨害工作场所安宁秩序或公共安全卫生,第一次应予警告,第二次经告诫仍不改正者应予申诫;
(7)浪费公物,造成公司损失者,其金额在100元(含)以下应予警告,100元以上应予申诫;
(8)工作不力,未尽职责或积压文件,造成工作延误者应予警告,一天者应予申诫; (9)未经许可携带与工作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第一次应予警告,第二次告诫仍不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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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应予申诫;
(10)初次不听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应予警告,拒绝主管调配工作者应予申诫;
(11)违反公司任何制度规章,未造成工作失误的应予警告,影响工作、造成不良气氛的应予申诫;
(12)上班时间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5分钟,否则应予警告,利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电话者应予申诫(特殊情况例外);
(13)不遵守食堂、宿舍规定者第一次记予警告,第二次仍犯者记予申诫。 4.9.2.处分标准: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应予记小过: (1)工作怠惰或擅离工作岗位,经第二次纠正仍不改正者;
(2)因疏忽或违规操作致损耗机器、工具、原物料、产品或其它之公司物品,使公司遭受损害或损失金额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3)有背公司命令、未于定期内完成应能完成之事项,且未申报正当理由,致公司受损者; (4)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严重影响工作场所秩序者; (5)欺瞒或顶撞上司者;
(6)非机械故障或原物料不足等缘故,故意降低产量标准者; (7)请人代打卡或代人打卡初犯者;
(8)遗失重要文件、机件、对象或工具者,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9)在工作时间躺卧睡觉、看小说、玩计算机、手机游戏、QQ聊天及浏览网页等非其本职工作者;
(10)打架、闹事唾骂同仁情节较轻者;
(11)安全警卫人员如认为确有必要检查员工所携带之物品而员工拒绝不予配合者(不得搜身);
(12)其它一切违反公司制度规章或声誉、利益情节重大者。 4.9.3.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属实者,应予记大过:
(1)散布不利公司谣言,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对公司有不良影响者; (2)经常怠忽职责或擅离岗位,严重影响工作气氛和同仁工作士气者; (3)未经许可擅带外人进入工作场所参观者; (4)擅自带利器或其它违禁品,危险品入公司者; (5)对同仁恶意攻讦、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6)请人代打卡或代人打卡二次以上(含二次)者;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利益者;
(8)擅离职守、未尽职责,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损失金额在1000以上者; (9)虚报产量或伪造不实工作记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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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拒绝或违抗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经二次劝导仍不听从者; (11)故意浪费原料或毁损公物其金额在1000以上、3000以下者; (12)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致使公司蒙受损失1000元以上者; (13)造谣生事,致使公司蒙受名益损失者; (14)在工作时间内与本公司人员谈情说爱者; (15)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者; (16)打架、闹事、唾骂同仁者; (17)有重大伤害风化之行为者;
(18)携带政府法令严禁物品,有危害本公司员工生命或财产损失者; (19)故意短开、漏开或跳开发票者;
(20)未经核准私自带领与本公司竞争同业人员进入工厂者; (21)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不良结果者;
(22)其它一切违反公司制度规章或利益、声誉、情节严重者;
(21)对于公司视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工种支援变换,拒不服从或工作消极被动者。 4.9.4.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属实者立即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同,终止劳动关系,不予赔偿任何经济补偿金:
(1)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影响公司权益或使公司受损者; (2)挪用公款、侵占公司财物、舞弊营私或虚报费用无论金额大小者; (3)暴行犯上或言语威胁主管者(特殊情况除外); (4)在公司内打牌、赌博、酗酒闹事者;
(5)玩忽工作或贻误要务,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损失金额在3000元以上者(含3000元);
(6)聚众要挟、互相斗殴,妨害生产秩序之进行者;
(7)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画(表)严重破坏劳资关系者; (8)偷窃同仁或公司财物或产品者;
(9)功过相抵,年度内积满二大过者(含二次);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或盗用印信图谋不法利益者;
(11)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佣金金额达3000元以上者(含3000元); (12)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累积达五日或一年内旷工累计 达十日者;
(13)在外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同时兼职其他工作者; (14)非法煽动罢工、怠工有具体事实者; (15)非因公事而以公司名义在外签帐欠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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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说明事项:
4.10.1.滁州市新康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最终解释。
4.10.2.本规则的部分条款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该条款违法无效,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违法无效的范围仅限于与强制性规定相抵触部分的条款,不影响本规则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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