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

来源:小奈知识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六不准”

一、不准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

二、不准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三、不准采取悔辱、歧视、孤立等方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四、不准收受、索要学生或学生家长钱物,托学生家长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

五、不准旷课、随意调课、停课、无教案上课; 六、不准使用教师忌语,采取语言伤害方式对待学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