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六不准”
一、不准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
二、不准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三、不准采取悔辱、歧视、孤立等方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四、不准收受、索要学生或学生家长钱物,托学生家长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
五、不准旷课、随意调课、停课、无教案上课; 六、不准使用教师忌语,采取语言伤害方式对待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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